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问题解答——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三、问: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
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
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
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
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
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
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
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的销售返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
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
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上述“报告年度”是指上年度。例如,某上市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经董
事会批准于2003年3月25日报出,则这里的报告年度为2002年度;上述
“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的下一个年度,如本例中的“本年度”是指2003年度。
因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可能涉及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或申报纳税汇
算清缴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其所
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
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
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
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科目,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
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
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
到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
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
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
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
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
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1.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根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
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
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
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
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
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
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2.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
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
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
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
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按本年度实
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
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
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
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03年4月20日经董事
会批准对外报出,200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3年2月15日完成。
2003年4月5日发生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因该公司2002年度所得
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销售退回应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003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2003年度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但在对外提供
2002年度财务报告时,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该部分销售退回应当调整
2002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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