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问题解答——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二、问: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
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
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
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
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
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
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
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接
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
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接受
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
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
算。企业应在“待传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
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
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按接受损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
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
“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
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
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
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
抵扣期间内的亏损)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
资产准备)”科目。
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
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
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
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
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
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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