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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 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 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 律文件、资料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应当按照权益 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 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 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企业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 损益。 (三)对于企业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包括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 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 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应当追究业 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四)对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损失,如果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 资方请算报告确认;如果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 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 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上述投资损失应在确认的当期进行财务处理,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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