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
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
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
律文件、资料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应当按照权益
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
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
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企业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
损益。
(三)对于企业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包括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
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
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应当追究业
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四)对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损失,如果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
资方请算报告确认;如果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
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
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上述投资损失应在确认的当期进行财务处理,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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