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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定额赠品”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商家为促销有时候会无条件赠送一些物品 给顾客,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笔、杯子等,它们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 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这种销售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 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对于这种销售方式下赠出的赠品应按成 本价计入“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例:白云百货2004年2月对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每人赠送一条手帕,总数量10000 条,2月19日全部赠完。手帕成本价每条4元,市场价(不含增值税)每条4.8元。 对于这些赠品,白云百货应在2004年2月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 48160 贷:库存商品-赠品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160 (4.8×10000×0.1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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