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中应收款项减值的涉税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应收款项减值
时,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方法、比例等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
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在确定坏账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
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并
且规定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的0.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
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
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
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规定,为了简化起见,允许企
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便如此,会计制度和税法
的规定仍有较大差异,因此当应收款项减值核算时,就要注意纳税调整。举例说明如
下:
例2:XYZ公司200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2000000元。
会计上按应收款项的0.8%计提坏账准备(假定计提前“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
20000元,其中:“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15000元,“坏账准备--其他
应收款”账户贷方余额5000元)。
会计上2002年实际应计提坏账准备数=(10000000+2000000)×0.8%-20000=
76000元
税法上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数=(10000000+2000000)×0.5%-20000=60000元
由于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为76000元,比税法上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多出16000
元(76000元-60000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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