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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中应收款项减值的涉税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应收款项减值 时,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方法、比例等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 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在确定坏账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 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并 且规定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的0.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 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 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 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规定,为了简化起见,允许企 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便如此,会计制度和税法 的规定仍有较大差异,因此当应收款项减值核算时,就要注意纳税调整。举例说明如 下: 例2:XYZ公司200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2000000元。 会计上按应收款项的0.8%计提坏账准备(假定计提前“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 20000元,其中:“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15000元,“坏账准备--其他 应收款”账户贷方余额5000元)。 会计上2002年实际应计提坏账准备数=(10000000+2000000)×0.8%-20000= 76000元 税法上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数=(10000000+2000000)×0.5%-20000=60000元 由于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为76000元,比税法上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多出16000 元(76000元-60000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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