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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4-0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4信息】 一、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交易活 动通常表现为“买大送小”,如购买沐浴露的时候买大瓶送小瓶,通常这两件商品还 包装或捆绑在一起。这种促销方式一般由厂商提供,所以销售企业购入商品的时候, 赠品同商品一同入库。当然,也有买同样的两件商品只需要支付一件商品的价款的情 况。 此类交易活动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 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按税法规定,应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因 此,应当将作为lB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笔者认为, 这样的处理方法有悖这种交易活动的经济实质。将“买一赠一”活动视为一种让利 行为没错,视为一种促销行为也没错,但更恰当地说它是一种降价活动:两件商品只 卖原来一件商品的价格。然而,降价活动虽说也是一种促销活动,但它和广告、抽奖 等促销活动是不一样的。它只是销售收入减少了,并没有发生营业费用。所以只当作 一般的销售活动处理就行了,而不用将其中一件商品的成本确认为营业费用,也不用 相应地确认应交税金,只需把两件商品的购入成本作为销售成本,两件商品的进项税 额之和作为这一交易产生的销项税额的抵扣额计算应交增值税。同样的做法也适合 “买二赠一”“买十赠一”等等。 二、提供不同于主体商品的赠品。这里所谓的主体商品就是企业希望售出的商品。 在这类交易活动中,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 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显然,这种销售方式所提供的赠品的成本应该视为促 销费用。对于生产企业,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 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此种 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而且它的赠 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如果是外购赠品,在赠品送出时以购入成本结账,进项 税额转出,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如果是自制赠品,在赠品送出时以库存商品的成本 结算,销项税则按照赠品的销售价格乘以相关税率计算。对于销售企业,如果赠品是 由生产企业提供的,则不必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只需要加强赠品的保管就行了;如 果赠品是销售企业自己提供的,那么赠品的成本也应该视为促销费用,会计核算方法 同生产企业(赠品外购)一样。 三、或有赠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集齐瓶 盖或数字等。它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估计将来需要发送的赠 品的数额,并对可能发生的赠品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的处理方法是:将赠品的 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计负债”。当赠品发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 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此种账 务处理中,“预计负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可能大于贷方发生额,具体情况应视赠 出赠品的情况而定,其账户余额应在核查时予以调整。如赠品没有发出,则将“营业 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种赠品方式真正实现的赠品数量并不大,因此应及时 核对赠品赠出量与预计负债的比例,调整预计负债的余额使其与实际的赠品赠出情况 相符。 四、赠送购物券。此种促销方式一般用于商场消费,以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 因为这种方法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购物 券一经发出就成为企业的一项负债。至于是或有负债还是确定的负债,那要视购物券 的金额和限制条件而定。如果购物券的金额比较大、抵扣为购物款的条件比较松,那 么可以肯定顾客都会使用购物券,这时购物券就是确定的负债了;反之,如果购物券 金额比较小、限制条件多,那么可能有不少顾客不会行使购物券的权利,这时购物券 就可以作为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是: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 用”的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被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或者“其他 应付款——购物券”,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购物券已经过期,“预计负债”或者“其他应付款— —购物券”还有余额,就将“营业费用”与“预计负债”或者“其他应付款——购物 券”对冲。此销售方式的“预计负债”或者“其他应付款——购物券”的发生与冲销 都较为频繁,应定期检查该科目。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商场发出的购物券绝大部分当 天就回收了,这时当天发放当天收回的购物券也要通过“预计负债”或者“其他应付 款——购物券”科目进行核算,否则,不能准确反映出商场发出的购物券的总额,不 利于对购物券进行管理。 五、赠品的所得税问题。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实行有奖销售 等多种形式,其随产品(商品)销售所发生的赠品支出(包括购进赠品发生的进价费用 和增值税进项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若赠品与其产品(商品)销售有关的,允许 在其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扣除标准总额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赠品与其 产品(商品)销售无关的,一律不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赠品的会计核算需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 人员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有关赠品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 以规范赠品的核算。 (au200401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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