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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账务处理的建议

录入时间:2004-0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4信息】 目前,社保机构时事业单价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试行单价整体“差额征缴、差额拨付”结算办法,即以在职人员按规定比例缴费 数与退休人员领取数之差决定单位应缴金额或差进金额。由于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 制度对此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未作统一规定,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法各异,有必要 予以统一和规范。 一、几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1、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应缴金额(扣除个人自负部分),借记“事业支出——社会 保险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单位出现差进, 则冲减“事业支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科目。这种处理方法缩小 了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实际支出数,不利于单位预算管理。此外,当单位社会养老保 险缴费出现差进,若从年初就开始冲减“事业支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本养老保 险费”科目,则该科目累计数将出现红字。 2、由于造成保险缴费差进的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金领取数超过单位按规定应缴 费数,将差进款项冲减“事业支出——退休费——退休金”科目而致。这种处理方法 造成了实质上的“坐支”,不能真实反映退休金的实际支出数。 3、有些单位为了避免事业支出明细科目出现红字,将差进金额记入“其他应付 款——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待以后单位需缴费时,再从该科目中列支。这种处理方 法将差进款项变成了空头负债,隐瞒了收益,有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 4、少数单位为了“控制”支出,达到年度单位预算收支平衡,将本应列入年度 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挂在“其他应收款——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科目,待单位产生 差进款项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科目。 二、规范现行账务处理的建议 以上几种账务处理方法均未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缴 费或退休人员退休金支出情况,违背了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因此, 笔者建议根据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计算依据,将退休人员应该领取的部分记入“其他 收入”科目;单位应承担的在职人员的社保费记入“事业支出——社会保险费——基 本养老保险费”科目,实际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仍然在“事业支出——退休费—— 退休金”科目中核算。例如:某单位现有在职人员10人,月工资总额12000元,退休 人员3人,月退休金总额4000元,缴费比例为个人6%、单位30%,退休人员全额领取。 则单位每月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为3600元(12000×30%),个人承担部分为 720元(12000×6%),根据社保中心开具的缴费金额为320(3600+720-4000)元的票 据,账务处理为: 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3600 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养老保险费 720 贷:其他收入4000 银行存款 320 这样处理,一方面遵循了会计核算中的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了核算主体的财务 收支情况及其结果,有利于单位编制预算计划;另一方面从企业会计角度出发,将退 休人员领取的部分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亦可视为多年缴费的回报或补偿。 (au20040104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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