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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核算中几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一、一次性收取包含下年度预算外收入的 会计处理   每年9月份,各类中等以上学校收取新生的学杂费收入,一般都含下年度、甚至 有的包含3个年度的学杂费收入。对此,单位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而不能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处理。否则,不仅会虚增单位以及本级财政当年 的预算外收入数,而且还会使单位下年度的预算外收入与本年度预算外收入不可比。   [例1]某市广播电视大学今年扩招,在10月份一次性收取2002级新生学杂费2, 000,000元,其中1,000,000元属于2003年的学杂费收入。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2,000,000元学杂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预算外专户存款  2,00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1,000,000   其他应付款-预收2003年学杂费1,000,000   (2)月末将2002年学杂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2002年   学杂费收入 1,000,000    贷:银行存款-预算外专户存款  1,000,000   (3)财政部门每月拨回200,000元日常公用支出:   借:银行存款-单位支出户  200,000   贷:事业收入-学杂费收入  200,000   (4)2003年1月将上年度预收学杂费转作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预收2003年学杂费  1,00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2003年学杂费收入  1,000,000   (5)缴入财政专户的会计分录同(2),再从财政专户拨回作为正常经费的会计分录 同(3)。   二、对开票收入与实际收入不一致的会计处理   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发生财务困难,对该缴纳有关事业单 位的规费,不能如数缴纳,常发生票面数与实际缴纳数不相一致,即欠缴规费的情况。 对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应增设“单位欠缴规费”科目来核算。   [例2]9月份某县城东环境监理所向该县化肥厂开出一张30,000元票面的排污费 收据,而该县化肥厂因财务困难,只缴纳15,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1)城东环境监理所收到县化肥厂15,000元:   借:银行存款-预算外专户存款  15,000   应收账款-化肥厂  15,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15,000    单位欠缴规费-化肥厂  15,000   (2)以后追收到县化肥厂欠缴的规费15,000元:   借:单位欠缴规费-化肥厂  15,000   贷:应收账款-化肥厂  15,000   借:银行存款-预算外专户存款  15,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15,000   (3)缴入财政专户及从财政专户拨回的会计分录,同前文。   三、以物抵费的会计处理   所谓以物抵费,就是一些企业因货币资金紧缺,或经营不善,发生产品(商品)积 压,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来抵缴有关事业单位的收费,如将单位的产品(商品)来抵 缴广告费。对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应增设“抵费物品”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事业单位开出收费票据,收到缴费企业抵费的物品时,借记“抵费物品”科目, 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然后,将抵费物品变现。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 是由单位内职工消化,另一种情况是由单位集体消化。   在第一种情况下,若变现的物品是由职工个人负担,并从个人工资中扣还,应借 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抵费物品”科目;若变现的物品是由单位的集体福利 费负担,应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抵费物品”科目。由于上述变现的资金 均包含在单位的结算资金中,因此,当变现事项完成后,就应将变现资金立即缴入财 政专户,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算外专户存款”科目。   在第二种情况下,因抵费物品基本上都属于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物品,应预先书 面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免于参加政府采购和申请预算外资金拨款的批准手续,然 后进行财务处理。首先,收到预算外资金拨款,作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 业收入”科目的会计分录。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将抵费物品留作单位用,相当于用 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购买物品,所以应申请拨款;另一方面,收到抵费物品,相当于单 位收了一笔预算外收入,必须缴入财政专户,否则没有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单位以物 抵费的这一笔预算外收入也得不到体现。其次,按正常购物进行会计处理,作借记 “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抵费物品”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 金”科目的两笔会计分录。同时,作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的分录。这里需说明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情况变现,万一变现的价值小于抵费价 值时,还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将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事业 结余”科目。   四、代上级部门收取规费的会计处理   在有的地区,事业单位代上级部门收取规费,收到规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事业收入-上级收入”科目;解交上级部门时,借记“事业支出--解交上级 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笔者认为,这样的会计处理不妥。因为,一方 面虚增了本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及预算外支出数;另一方面,未纳入专户管理,失去了 财政监督,容易被单位挤占挪用,影响上一级部门预算外收入任务的完成。正确的会 计处理是:凭上级部门的财政票据收到规费收入后,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上级规费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上级规费收入”科目;解交上级部门时, 填制财政专户往来款项申请拨款单,经批准后,由预算外资金结算中心直接拨给其上 级部门,单位凭预算外资金结算中心的回单,借记“其他应付款-上级规费收入”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上级规费收入)”科目。倘若上级部门再返还一 部分给代收费的事业单位,则应让上级部门汇至单位在预算外资金结算中心的收入户, 作借记“银行存款-预算外专户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上级 返还预算外收入”科目的会计分录。尔后的会计处理,按预算外资金的正常核算方法 进行。 (bd20031202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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