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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会计制度》在航运企业收入核算中运用的几点认识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航运企业鉴于自身的经营特色,如何有效 地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将其原则规范具体运用于各项经营业 务的核算,正确确定经营成果,显得十分重要。笔者拟就此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关于确认航次收入的条件   《制度》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 收入。”据此,航运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航次,应在船舶驶抵目的港、 完成卸货即航次结束时确认运输收入。制度对确认时点的这一规定,事实上控制了 航运企业以往过多依赖于偏好,譬如偏向于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会 计处理。航次结束时确认运输收入,那只是在能够或可以确认的重要前提下的结论, 至于怎样才算符合“能够或可以”,《制度》并没有提供相应明确的依据。除了通常 认为的与运输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以及相关的运输收入和运输成本能 够可靠地计量之外,笔者以为确认收入还应满足一项重要的条件,即企业不再保留对 所承运货物的留置权。   留置权是货主不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额和为所装货物的安全而应支付的费用 时,航运企业将货物扣留乃至拍卖的权利。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仅以航运企业未能取 得偿付的款额为量度。预付运费方式下,由于船舶尚未启航,对于航行途中是否会出 现共同海损尚难预料,其分摊额难以量化。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企业仍必须保留行使留 置权直至航次结束,此时一切情况均得以定性。若不存在共同海损或虽存在共同海损 但货主愿意支付共同海损分摊额以及为所装货物的安全支付相关的费用,此时不论款 项是否已收到,企业不再保留对所承运货物的留置权;若存在共同海损而货主不愿意 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则企业将行使留置权以补偿其损失。预付运费方式下,航次业 已结束,企业根据以上情况作出同样的处理。总之,“不再保留留置权”意指航运企 业放弃或行使留置权之后;反之,则不能确认运输收入。该条件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 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关于“会计年度”和“营运年度”   就目前航运企业航次收入的核算而言,企业并不认为不同会计年度内开始和完成 的航次,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和完成的航次在收入的确认上有何不一致,通常都 应在航次结束时确认收入。但《制度》特别强调“会计年度”并以此划分作为采用不 同的确认方法的依据。这与航运业特有的“营运年度”存在很大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而营运年度是业内人士对航运企业船舶运营的特有规定:航运企业每艘船舶在日历年 度内已完航次的总天数,即从该船上个日历年度未完航次开始之日起至本日历年度最 后一个已完航次结束之日止。鉴于我国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度,同时航运企业船舶运 营航次经常发生上年跨入和本年跨出的现象,所以营运年度是对相邻的两个会计年度 在船舶运营时间上的重组,跨会计年度通常仍隶属于同一营运年度,但航次收入的核 算必须以会计年度为基础。   三、关于完工百分比法的确认   根据《制度》的规定,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收入,如在运输劳务 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加以确认。   航运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是以会计年度对外呈报的,这就要求披露的收入信息必 须采集于本会计年度。目前企业以航次结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特别是跨会计年度 的航次,采取本年跨出航次次年确认收入,上年跨入航次本年确认收入。事实上,跨 出航次收入(本年不确认)与跨入航次收入(本年确认)并不相等,有些年份甚至相差悬 殊,其结果势必造成该会计年度收入确认数与实际数相差过甚,进而影响该年度所确 定的利润的准确性,从而不利于利益相关方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如果对本年度跨出 航次以及上年度跨入航次均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航次收入,则该会计年度所确认的 收入更加真实、可靠,与该年度船舶经营实际情况更加相关。   四、关于完工百分比法的计量   根据《制度》的规定,运输劳务的交易结果一旦能够可靠估计,跨年度的航次收 入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百分比法下,运输收入应按以下 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运输收入=运输总收入×本年末止运输劳务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 认的运输收入   由于航运企业航次结算的特殊性,运费舱单由装货港的代理单位寄达企业时该航 次往往已经结束,而跨年度航次运输收入在该航次运输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 提下要求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故而运输收入只能先按预估数加以确认,待运输舱单 到达企业之后再以实际数入账。鉴于预估数与实际数的差异是针对整个航次的,为正 确计算年度利润则必须将该差异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上一年度,而不能由该跨年度 航次结束时所在年度负担。   至此,应对以上完工百分比法下运输收入计算公式加以修订如下:   本年确认的运输收入=运输总收入×本年末止运输劳务完成程度-以前年度按预 估数已确认的运输收入+以前年度应负担的预估数与实际数的差额 (bd20031202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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