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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联方之间受托经营的收入确认问题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关联 方提供的资产或企业,依据托管协议可获得一定报酬,这种报酬称为受托经营收益。 受托经营收益是否能全部确认为受托方的收入?标准是什么?这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肯定会产生影响,而对关联方收入的确认是否合理,是否公允?更是引起社 会公众,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关注。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对关联交 易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 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 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单独设置“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明细 科目进行核算。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也应遵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关联方资产或企业,确认收入的前提 是上市公司确实为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若上市公司并 没有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收益一律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作为关联方给予上 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其次,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收入时,应把握四项标准:(1)受托资产账面价值×一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2)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3)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 润;(4)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10%(净资产收益率大于10%),   第(1)项标准:受托资产账面价值×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适用于受托经 营资产,比如经营一条生产线。当受托经营收益超过这个标准,则超过部分不确认收 入,而作为资本公积。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经营部分资产,受托经营资产账面价 值1000万元,乙公司每年收取40万元固定回报,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2.25%,则乙公 司可确认收入为1000×2.25%×110%=24.75万元,超过该标准的15.25万元(40- 24.75=15.25)计入资本公积,不能确认为收入。乙公司应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475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52500   第(2)、(3)、(4)项标准适用于受托经营企业,受托经营收益按三者孰低确认收入, 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例如:甲公司接受委托经营乙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丙企业, 丙企业的账面净资产12000万元,按托管经营协议,甲受托经营丙企业二年,每年获 得2400万元固定收益,丙企业2002年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   计算的三个标准分别为:   (2)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2400万元;   (3)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   (4)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10%:首先计算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500/ 12000=12.5%,超过10%。其次,计算受托企业净资产×10%=12000×10%=1200 万元。   三者相比,应按最低者1000万元确认收入,甲公司应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24 0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 000 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2 000 000   若上例中丙企业2002年只实现1000万元净利润,资产净收益率为:1000/12000= 8.33%。未超过10%。则第(4)项标准不能适用,比较第(2)、(3)项标准,选择最低 者1000万元确认为收入,超过部分1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 0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4 000 000   最后,在受托经营收入的确认过程中,还应注意对亏损的承担问题。如果按托管 协议,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上市公司完全不需承担亏损,则受托经 营收益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若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 时,上市公司需承担部分亏损,同时仍能获得受托经营收益,则受托经营收益先冲减 应承担的亏损额(冲减管理费用),取得的收益超过应承担的亏损额部分,计入资本公 积,不能确认为收入。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收益有很严格 的限制,第一,要确实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方可确认收入。第二,受托经营企 业没有发生净亏损,如果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则受托经营收益不能确认为收入。 第三,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也有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为了规范会计行为, 防止某些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来人为地增加利润,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所有涉及受 托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会计记录、既不 能多计收入,也不能少计收入,切实体现会计信息的客观和真实。 (Bc 2003 011 04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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