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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3信息】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需要有配套的会计处 理办法。目前,一方面医疗保险制度对各单位缴纳经费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完整的 规定,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医疗保险经费的列支也有专门的规定,这给会计人 员的核算工作带来不便。本文在此谈谈医疗保险制度与会计处理的若干问题。   一、医疗保险制度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1.医疗保险经费的征收基数。   目前,我省医疗保险经费均以工资总额为征收基数。工资总额的构成如下表:             工资总额构成表 序号   工作岗位         工资总额构成   1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    国家机关干部   资和各项津贴               2         岗位工资、津贴、各项补助;技术工人另    国家机关工人   加等级津贴。               3 事业单位干部   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工资、各项补助   4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技术岗位工资、津贴、各项补助       5 事业单位工人   各项岗位工资、津贴、各项补助       6         职务(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               资、各项津贴、各项补助、奖金(一次性    企业单位职工   特殊奖除外)、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资             2.医疗保险经费的筹集渠道。   (1)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和按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各项医疗 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2)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由财政按规定标准在单 位的收支预算中统筹核定。原实行医疗费包干的省属高等院校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离 休干部医疗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余的医疗经费均从单位事业收入中解决。实行 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从单位事业收入中解决。   (3)企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负担。   3.医疗保险经费的缴费率和列支渠道   由于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经费均在支出中列支,较为简明。同时,医疗 保险经费的缴费率各地有所不同,因此下表以福州市的规定为主(见右栏)。   4.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计算与缴纳。   福州市属国有企业应按其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 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并按其退休人数每人每月53元按月向市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每年核定一次, 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含退休、死亡等)应于每月到医保中心申 报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福州市医疗保险经费缴费率(或金额)和列支渠道表   项 目         提取比率          开支渠道                 企业       个人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  8.5%      2%  8.5%在应付福利费;2%由单 保险统筹基金                    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体人员基本医疗  53元       0         管理费用                      人均31元,个人账                              户12元,基本医疗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不负担   保险统筹基金提   单位不负担                      取19元                 生育医疗统筹基金  0.70%     不负担     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矿山、建筑、冶炼、                             化工、交运、海运、                             森工行业的企业                       工伤医疗统筹基金1.5%;其他行业的  不负担     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生产性企业1%                               其他行业的经营                               性企业0.5%                                                企业或个人负担,如企业负 商业医疗保险保费 0-29.5元     0-29.5元 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   6%       0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福利费中开支,也可从工资 补充医疗保险    4%       0     结余和公益金中列支。     例1:某企业2002年底,在职职工800人,职工月工资总额800000元,退休人员 250人。则其2003年1月份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   企业负担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800000×8.5%=68000(元)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保险统筹基金   =800000×2%=16000(元)   企业负担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53×250=13250(元)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保险统筹基金=0   企业总计应向医保中心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68000+6000+13250+0= 57250(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68000     其他应收款--个人    16000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13250    贷:银行存款         57250   例2:该企业因经营不善,2003年3月份有30名职工下岗,这30名职工在岗工资总 额为30000元,有2名职工退休,2名退休职工在岗工资总额为2000元,1名职工退休人 员死亡。则其2003年3月份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   企业负担下岗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   下岗人员个人担保保险统筹基金=0   企业负担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800000-30000-2000)×8.5%=65280(元)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保险统筹基金   =(800000-30000-2000)×2%=15360(元)   企业负担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53×(250+2-1)=13303(元)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保险统筹基金=0   企业总计应向医保中心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65280+15360+13303=93943(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65280     其他应收款--个人    15360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13303    贷:银行存款           93943   例3:李某,在市二医院(三甲)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有18000 元,这些费用中有多少是统筹基金支付?有多少应由其个人现金支付?   李某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18000元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付的有:(1)统筹 基金起付标准部分9520×10%=952(元)。(2)个人负担比例部分:(5000-952)×18 %+(10000-5000)×15%+(18000-10000)×12%=2438.64元。两项合计3390. 64元。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为:18000-3390.64=14609.36元   若李某为退休职工,则个人需支付:952+{(5000-952)×18%+(10000-5000) ×15%+(18000-10000)×12%}×68%=2610.28元,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为: 18000-2610.28=15389.72元。   5.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 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企业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 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按照 《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补足欠缴的职工医 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的标准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医疗保险经费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 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 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医疗保险金免征个所得税。 (Ah 2003 010 030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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