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无限责任形式——未到成熟时
录入时间:2003-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3信息】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规定,会计师事
务所可采用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注册会计
师行业的成熟,有限责任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其弊端日益明显。从国内
近期揭露的一系列会计丑闻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形式也是造成注册会计师
违法违规的原因之一。因而,在国内推行采用无限责任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
呼声很高。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全面强行推广无限责任的组织方式还面临着
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风险意识
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是以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的承担为前提的。在国外,无限责任
组织形式得以广泛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按照从个
人独资到合伙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线路发展的。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初期,注册
会计师就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风险意识已经牢固树立。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无限责
任能够促进行业的发展。而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来看,事务所从最初挂
靠于各类行政单位到脱钩改制后成为独立的实体,始终不曾要求过注册会计师承担无
限责任,直接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淡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用无限责任
的组织形式也未必能够真正约束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在美国,有限合伙制之所以
能够得以顺利地推行,是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专业人员的风险,减轻了其执业
压力,因而受到了专业人士的支持。在我国推行无限责任则恰恰相反,是从有限责任
转向无限责任,这无疑会增加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因而很可能会遭到专业人士的反对。
二、缺乏法律保障
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是认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合法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宪
法》仍然没有对私有财产给予完善的界定和保护。现行《宪法》强调公有财产神圣不
可侵犯,对于合法的私人财产的保护不完善,因此使人心存疑虑,结果导致短期行为
及转移资本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推行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未必能够达到预期的效
果。只有对个人财产、私有财产进行清晰界定,明确个人财产范围、价值,才能使违
约责任、审计失败风险具备具体、明确的承担主体,民事责任的赔偿、无限责任的追
踪才有可能实现。如果没有相应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分割制度,无限责任的义务就
难以兑现。
三、缺乏行之有效的民事追偿制度
当事务所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才能真正
地把负责人同事务所的风险和危机联系起来,无限责任的组织才能真正达到预期效果。
但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丑闻时有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对投资
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却几乎没有事务所负责人因此被追究民事责任。在这种环
境下,即使实行了无限责任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其作用也难以得到发挥。
事务所采用无限责任的组织方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从以
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立法的角度大范围、强制性推广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时机和条
件尚未成熟,不能急于求成,更不可一赋而就。笔者建议,可以把无限责任的组织形
式,作为长期目标,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现阶段应当主要致力于建立健全
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l 2003 010 042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