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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简单确认

录入时间:2003-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3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 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 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 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具体处理时,对于 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准则规定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按给出的公式进行计算处理。然而,按照投资准则所给出的公式及相关解释处理这一 业务,既难于理解,又难于应用。本文拟通过实例说明其问题所在,并介绍一种简便 的方法,以期对投资准则的修订及财务人员的实际业务处理有所帮助。   一、现行规定的处理方法及问题   对于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准则给出了以下的计算公式: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 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 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成本(公式1)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的金额(公式2)   投资准则同时规定,在具体运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在公式1中如果前 者(即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下同)大于后者(即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下同),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 初始成本的金额;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中应内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 果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现实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 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 回,再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恢复增加数不 能大于原冲减数。   例:A公司1998年4月1日以500万元银行存款投资于B公司,获得B公司有表决权资 本的5%。1998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向全体股东分派1997年度利润100万元;1998年 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1999年4月B公司宣告向全体股东分派1998年度利润160 万元;1999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00年4月B公司宣告向全体股东分派1999 年利润160万元;200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20万元,2001年4月B公司宣告向全体股 东分派2000年利润120万元。   (1)1998年4月B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时   这是投资年度分得的利润,并且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 因此: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5(万元,下同)   当期投资收益=0   (2)1999年4月B公司宣告发放利润时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200÷12×9=150   应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100+160)-(200÷12×9)]×5%-5=0.5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60×5%-0.5=7.5   (3)2000年4月B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260+160)-(150+200)]×5%-5.5=(420- 350)×5%-5.5=-2   此时虽然公式1中的前者大于后者,却并不能按照准则的规定,按公式1计算应冲 减初始成本的金额,即使将冲减(-2万元)理解为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 万元也不行。假如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不是-2,而是-7(或者小于-5.5的任何数 字),则应当恢复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不是7万元,而应当是5.5万元。即 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因此,2000年4月A公司应分得的利润8万元应当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此外,还 应当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2万元。合计确认投 资收益10万元。   (4)2001年4月B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420+120)-(350+220)]×5%-3=(540-570) ×5%-3   此时公式中前者小于后者,意味着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利润,已经全部由被投 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同样应将当期应分得的利润6万元全部确认为投 资收益,并将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全部恢复,即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 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3.5万元。合计确认投资收益9.5万元。   显然,上述公式在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和应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时, 还存在不够明确的地方,应用起来极易发生差错,给财务人员的理论学习和实践应 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如此复杂的公式,而如果采用本文 以下介绍的办法,则可以很容易的确定应冲减(或应恢复)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和应确 认的投资收益金额。   二、简单确认方法   首先,设累计应收股利为a;累计最大净利润可分享额为b。其中:累计应收股利, 是指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投资企业分得的部 分。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应收股利=投资后至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 业持股比例   依上例,1998年a=100×5%=5   1999年a=(100+160)×5%=13   2000年a=(100+160+160)×5%=21   2001年a=(100+160+160+120)×5%=27   累计最大净利润可分享额,是指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中 投资企业最多可以分享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最大净利润可分享额=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投 资企业持股比例   依上例,1998年b=0×5%=0   1999年b=200÷12×9×5%=150×5%=7.5   2000年b=(150+200)×5%=17.5   2001年b=(150+200+220)×5%=28.5   其次,将计算出来的a和b进行比较:如果a>b,则累计应确认投资收益=b   如果a<b,则累计应确认投资收益=a   当期投资收益=累计应确认投资收益-己确认投资收益   当期应收胜利与当期投资收益之间的差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根据会计分录可 确定应冲减或者应当恢复,下同)。   依上例,根据上述办法,计算确认的各年投资收益如下:   (1)1998年4月B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时   a=5;b=0;a>b,累计确认投资收益=0;当期投资收益=0;根据会计分录可 确定,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5万元:    借:应收股利      5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   (2)1999年4月B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时   a=13;b=7.5;a>b,累计应确认投资收益=7.5;当期投资收益=7.5-0 =7.5;   根据会计分录可确定,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0.5万元:   借:应收股利         8    贷:投资收益         7.5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0.5   (3)2000年4月B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时   a=21;b=17.5;a>b,累计应确认投资收益=17.5;当期投资收益=17.5- 7.5=10;根据会计分录可确定,应恢复初始投资成本2万元:   借:应收股利       8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    贷:投资收益         10   (4)2001年4月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时   a=27;b=28.5;a<b,累计应确认投资收益=27;当期投资收益=27-17.5 =9.5;根据会计分录可确定,应该恢复初始成本3.5万元:   借:应收股利         6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5    贷:投资收益         9.5   显然,根据这一办法计算确认各年的投资收益以及应冲减或恢复初始投资成本的 金额,十分简单,又极为准确,且易于理解和掌握。 (Bp 2003 011 013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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