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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能兼任银行对账工作吗?

录入时间:2003-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3信息】 财政部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内部会计 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 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第十九条规定:“不相容 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 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由于反映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银行日 记账”的登记工作是由出纳人员负责的,而“银行对账单”又起着控制“银行日记账” 的作用,因此负责“银行日记账”登记的人员与负责“银行对账单”对账的人员属 于不相容岗位,应当按规定予以分离。所以说,出纳人员是不能兼任银行对账工作的。   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要求,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 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 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工 作;(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 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 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个人兼管;(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 管人员相分离;(7)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 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at20030706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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