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商品售价偏低的财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案例135]
[案情说明]2002年7月18日,东方市税务稽查分局的人员在对公爱(玛斯勒)钢丝
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公爱(玛斯勒)钢丝有限公司2002年年初销售废钢丝绳
两批,共计金额341958元,两次销售收入均已纳税。但这两次销售收入的结转成本为
517623元,成本大于商品销售价。为此,东方市税务稽查分局的人员对公爱(玛斯勒)
钢丝有限公司作了补税38662元的处理决定。公爱(玛斯勒)钢丝有限公司财务部长认
为定价是企业的自主权,对此不理解。
[要求解答] 东方市税务稽查分局处理是否恰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价
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条
例第七条所列现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由此可见,东方市税务稽查分局对公爱(玛斯勒)钢丝有限公司处理是恰当的。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
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法。
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
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
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
比性,具体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
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整价格。该方法
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情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
形。
[案例136]
[案情说明]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2001年10月29日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
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深圳金马利分公司2001年11月9日则以18万美
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东芜恒顺实业公司。
[要求解答]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销售设备的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分析说明] 2002年2月12日,深圳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东莞恒顺实业公司
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调整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与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之间的产
品价格。
深圳金马利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与深圳金
马利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
16.2万元(18-18×10%)。
深圳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
价格。
(3)成本加利法。
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
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案例137]
[案情说明]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
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
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要求解答]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分析说明]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
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
2.11万元(11.11-9)。
(4)其他合理的方法。
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如规定应有
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