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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商场领用自销商品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 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接 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补充解释道:“条例第四条 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 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由此可见,商场领用自己销售的商品,应根据领用的最终用途来判断是不是属于 “视同销售业务”来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134]   [案情说明]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经销范围中含有办公用品、烟 酒、服装、书籍等商品。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每月都从销货柜台领取 办公用品自用,而且经常领取香烟、糖果等用于招待客户,还领取其他商品用于赠送 他人。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在领用自销商品时,柜台作销售处理,开具 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计提销项税额。   [要求解答]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领用自己销售商品的问题,应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对于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用于内 部经营使用的,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 公司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提销项税金;   第二,对于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从柜台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 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应做 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   第三,对于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从柜台领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应计提销项税金,同时允许开具 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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