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商场领用自销商品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
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接
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补充解释道:“条例第四条
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
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由此可见,商场领用自己销售的商品,应根据领用的最终用途来判断是不是属于
“视同销售业务”来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134]
[案情说明]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经销范围中含有办公用品、烟
酒、服装、书籍等商品。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每月都从销货柜台领取
办公用品自用,而且经常领取香烟、糖果等用于招待客户,还领取其他商品用于赠送
他人。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在领用自销商品时,柜台作销售处理,开具
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计提销项税额。
[要求解答]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领用自己销售商品的问题,应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对于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用于内
部经营使用的,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
公司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提销项税金;
第二,对于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从柜台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
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应做
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
第三,对于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从柜台领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高诗特(郑州)巨霸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应计提销项税金,同时允许开具
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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