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平销返利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
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
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而不能用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直接乘以适用税率。理由如下:
企业因购买商品而从销售方取得返还资金一般只有两种形式:
第一,买卖双方协议规定,买方按低于发票价格支付货款,其余额部分即为返利;
第二,买方按发票开具金额付款,然后,由卖方向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或实
物。
[案例129]
[案情说明] 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为工业企业,2002年3月18日向清久
(广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商品),货物价格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协议规定,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为9.5万元,余款2.2万元作为
清久(广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返利。因为企业在购
买货物支付款项时都是按价税合计数同时支付的,所以,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
司实际上只是以9.5万元的含税价格购买了这批货物。又因为企业在取得发票时对购
进的货物已作了进项税处理,所以,对返利部分应计算冲减进项税额。
[要求解答] 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是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计算分析] 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3月18日取得增值税发票且
货物验收入库后,计算进项税额
=100000×17%=17000(元)。
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对返利部分计算应冲减进项税额=22000/1.17×
17%=3196.58(元)。
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实际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7000-3196.58=
13803.42(元)。
很显然,如果按“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22000元作为不含税收入计算,结果与
之不符。
如果是商业企业,按照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抵扣时间的规定,企业未付清货款,其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然,对返利部分也就无需计算冲减进项税额。
[案例130]
[案情说明] 仍以前面[案例129]为基础,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是按发
票开具的金额117000元全额支付后,收到乙企业的返利资金22000元。
[要求解答] 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计算分析] 福间(德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以95000元(117000-22000)
的含税价购进这批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5000÷1.17×17%=13803.42(元)。
在具体操作中,实际上就是把22000元返利换算成不含税价来计算应冲减的进项
税额。
[分析指导] 根据以上分析,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该换算成不含税
收入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案例131]
[案情说明] 有元(铜陵)摩托车经营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在向安徽铜陵飞驰摩托
车制造有限公司购进一大批摩托车时,获得安徽铜陵飞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一部汽
车(价税合计6.8万元)的实物返利。
有元(铜陵)摩托车经营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付账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
[业务说明]2001年12月铜陵国税机关发现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进行了处理,补缴了增值税和附
加税费。
但有元(铜陵)摩托车经营有限公司却未相应调减商品销售成本,仍挂在“应付账
款”账上,2001年年终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未相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2001年12月铜陵地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对有元(铜陵)摩托车经
营有限公司作出了调增利润补缴所得税的处理。
按照(1997)16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收取的厂家返利应冲减进项税金,同时应调
减商品销售成本,即等于增加企业利润,也就是说该经营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
对收取的返利,在扣除已缴的增值税后,应将余额调增计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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