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产品移送出县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
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在实际经济业务中,企业会发生大量的“视同销售”业务。财政部于1998年6月
24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
取得的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大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的差额,首先扣除
未来应缴所得税。未来应缴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转入“资
本公积”科目;待处置该项投资时,视该项投资所得税款大于或小于原投资的账面价
值而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资本公积”科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指出: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
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由此看来“视同销售”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
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
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
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
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
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
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
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
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
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
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因此,如果发生视同销售
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况且,企业
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
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另一方面,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
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由此可见,对视
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
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案例127]
[案情说明]2002年6月8日,九江市国税稽查分局稽查人员在检查江西九江电机有
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时发现,江西九江电机有限公司往设在外县(市)的都昌、修水、
武宁、永修几个销售点(各销售点均由企业统一核算)发送货物时,只冲减库存产品,
没有记销售,待产品出售后才记入销售科目。对此,九江市国税稽查分局稽查人员根
据有关规定作出了补税罚款处理决定。
[要求解答] 九江市国税稽查分局稽查人员的处理是否恰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江西九江电机有限公司将自产产品移送到设在外县(市)的都昌、修水、武
宁、永修准备销售时应作销售处理,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九江市国税稻查分
局稽查人员的处理是恰当的。
[案例128]
[案情说明] 甲岛(拉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用一批存货对伊田(日喀则)皮革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该批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双方协议作价1200万,8
个月后,甲岛(拉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将该投资转让给丙久井(那曲)毛纺织有限公司,
协议作价为1800万元,在此期间甲岛(拉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获得投资利润,甲
岛(拉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33%。
[要求解答] 甲岛(拉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财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会计处理] 甲岛(拉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财税处理如下:
(1)甲岛(拉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4040000
贷:存货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0
递延税款66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340000
(2)甲岛(拉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处理该项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4040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3960000
借:所得税 1306800
递延税款66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66800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34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340000
[业务说明] 在本例中,双方协议作价如果是1000万元而不是1200万元,不发生
增值200万元,则不会产生“递延税款”,而只是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缴纳因股
权转让增值而产生的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实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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