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返利资金”的财税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自2001年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
大量平销行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
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
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
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
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
的。
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
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均经常出现。针对这一现状,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
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
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
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注册税务师在进行纳税审查时,应当对各种形式的资金往来进行有效识别,判断
其是否属于“返利资金”,并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
(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上述情况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内的商业企业。应当注意:对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
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
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对取得返还资金所涉及进项税额的检查,应从经营主体、经营业务、经营形式、
结算方式、购货方与销售方的合作方式及关联情况全面分析,并结合购货方的财务核
算情况进行对照判别。
注册税务师审查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营业收入”账户,判断是否存在将因购买货物取得的返还资金列入该
账户核算,特别是“代销手续费”,是否符合代销的条件;
(2)审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分析该收入的性质及取得该收入的原因;
(3)审查“投资收益”、“本年利润”账户,分析是否未向销售方投资或未与销
售方联营协作而以投资收益或联营分利的名义分解利润;
(4)审查“应付账款”账户明细账,若购货方与供货方始终保持业务往来,而购
货方应付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要进一步分析原因;若应付账款余额被核销,需了解核
销的原因,销售方对此债权是否也予以核销,而让购货方取得了除实物形式以外的返
还利润;
(5)审查“银行存款”、“现金”等贷方发生额与购货发票票面所载金额的差额,
对照购、销双方的结算清单,确定应结算与实际结算货款的差额,分析差额部分,
是否有代扣广告费、促销费、管理费等问题;
(6)审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账户,了解“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冲销的原因,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某一会计期间大幅度
减少的原因,是否向销售方转移费用支出。对个别特殊企业如跨地区总分支机构、关
联企业,审查其经销机构的费用来源、费用支出及核算是如何操作的。
需要注意的是,凡“返利资金”均是含税的,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将公式
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然后,再根据计算的结果指导企
业进行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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