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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准予扣除借款利息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向金融机 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 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 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 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 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 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①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②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③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④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案例103]   [案情说明] 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1999年5月经当地有关金融部门批 准,向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发行了三年期债券,年利率11%,略低于当 时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12%。2002年3月,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向职工 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这时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9%,已较1999年有大幅度下 降。   [要求解答] 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计算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的利息应按1998年,还是按2001年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指的“纳税人生产、 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含义是,企业当年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出 当年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时可予以扣除。   [分析说明] 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在计算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1999年发行时约定的,低于当年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高于按照2000年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超出部分不 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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