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准予扣除借款利息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向金融机
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
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
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
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
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
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①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②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③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④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案例103]
[案情说明] 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1999年5月经当地有关金融部门批
准,向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发行了三年期债券,年利率11%,略低于当
时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12%。2002年3月,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向职工
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这时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9%,已较1999年有大幅度下
降。
[要求解答] 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计算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的利息应按1998年,还是按2001年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指的“纳税人生产、
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含义是,企业当年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出
当年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时可予以扣除。
[分析说明] 劝业(丽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在计算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1999年发行时约定的,低于当年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高于按照2000年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超出部分不
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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