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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或有事项的涉税调整(下)

录入时间:2003-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3信息】 [案例90]   [案情说明]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6月受到江苏清远计算机有限 公司的起诉,江苏清远计算机有限公司声称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了该公 司的软件版权,要求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50万元。在 应诉过程中,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的软件主体部分是有偿 委托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开发的。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权问题,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赔偿。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 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江苏清远计算机有限公司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 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从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得到补偿基本上可以确 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确认一笔资产,金额 为2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会计处理]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末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3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借:其他应收款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200000   [政策解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企业因或 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 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那么,这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的“或有 损失”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明确: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 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 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当“ 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的合理估计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 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   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 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91]   [案情说明] 仍以前面[案例90]为基础,说明或有事项的纳税调整。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或有事项减少“本年利润”13万元,在申报所得 税时应当作纳税调整处理。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 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业务解说]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3万元,应 纳企业所得税为:   113×33%=37.29(万元)。   2003年1月,经法院判决,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败诉,支付诉讼费4万元, 向江苏清远计算机有限公司赔偿35万元,并收到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的补偿金额18 万元。   [会计处理]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并根据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确认税前扣除金额,进行纳税调整。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50000   贷:银行存款  390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00   [分析指导]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4+35-18=21(万 元),已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为:1+5-2=4(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4= 17(万元)。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2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 调整因素,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3万元(120-17),应纳所得税额=103×33% =33.99(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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