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或有事项的涉税调整(下)
录入时间:2003-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3信息】 [案例90]
[案情说明]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6月受到江苏清远计算机有限
公司的起诉,江苏清远计算机有限公司声称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了该公
司的软件版权,要求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50万元。在
应诉过程中,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的软件主体部分是有偿
委托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开发的。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权问题,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赔偿。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
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江苏清远计算机有限公司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
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从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得到补偿基本上可以确
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确认一笔资产,金额
为2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会计处理]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末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3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借:其他应收款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200000
[政策解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企业因或
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
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那么,这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的“或有
损失”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明确: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
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
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当“
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的合理估计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
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
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
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91]
[案情说明] 仍以前面[案例90]为基础,说明或有事项的纳税调整。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或有事项减少“本年利润”13万元,在申报所得
税时应当作纳税调整处理。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
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业务解说]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3万元,应
纳企业所得税为:
113×33%=37.29(万元)。
2003年1月,经法院判决,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败诉,支付诉讼费4万元,
向江苏清远计算机有限公司赔偿35万元,并收到南京慧聪计算机公司的补偿金额18
万元。
[会计处理]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并根据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确认税前扣除金额,进行纳税调整。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50000
贷:银行存款 390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00
[分析指导]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4+35-18=21(万
元),已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为:1+5-2=4(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4=
17(万元)。
岩岛(镇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2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
调整因素,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3万元(120-17),应纳所得税额=103×33%
=33.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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