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
用》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经营活动的需要借入资金而需要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
用。包括长短期借款利息;债券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安排接洽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
用;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率差。其中,接洽安
排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
税法规定,资本的利息不得扣除,其他借款利息,凡用于营业性活动流动资金贷
款性质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
直接扣除;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
出,必须予以资本化,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
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
账户归集的,直接扣除,不予以资本化。其他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
情况下也不予以资本化。
②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
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
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
化。
③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
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可全部扣除。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
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
本。
④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
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借款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难点在于:对于一次或分次借入的款项,用于固定资产
或对外投资时,通常是分期投入,应当如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和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对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
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资本化率。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
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为购建固
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
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
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
权平均数的权数。
[案例92]
[案情说明] 茶园(宿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1月1日开始建造一座新的生
产线,到年底实际发生支出50万元。2002年6月底完工并交付使用。2002年1-6月份发
生的建造支出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40万元、30万元、60万元、80万元。
茶园(宿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生借款资金如下:
①2002年1月1日借入1年期借款80万元,年利率8%;
②2002年3月1日借入2年期借款100万元,年利率10%;
茶园(宿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未发生其他资本性资产购置支出,并且全
部借款都是从金融机构借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计算说明] 茶园(宿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6月份应予资本化利息计算
如下: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50×6÷6+15×5.5÷6+10×4.5÷6+40×3.5÷6+30×2.5÷6+60×1
.5÷6+80×0.5÷6
=50+13.75+7.5+23.33+12.5+15+6.67=128.75(万元)
加权平均利率
=(80×8%×6÷12+100×10%×4÷12)÷(80×6÷6+100×4÷6)×100%
=6.53÷146.67×100%
=4.46%
茶园(宿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6月份应予资本化金额=128.75×4.46
%=5.74(万元)
2002年度可直接扣除金额
=本年度全部借款费用-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80×8%+100×10%×10÷12)-5.74
=8.99(万元)
[会计处理] 茶园(宿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有关账务处理可为:
借:在建工程 57400
财务费用 89900
贷:预提费用 147300
[特别提示] 对于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不予资本化,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7条规定,纳税人为对
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
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已计入损益的金额应当进行纳
税调整,在投资转让时,应将投资资本化利息和投资账面成本在转让收入中一并减除,
以此确定投资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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