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成本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财会 (2000)25号]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下同),按换出 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 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不涉及补价和涉及补价情况的会计处理。   ★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案例80]   [案情说明] 冈村(常州)电机有限公司与小泽(无锡)机电有限公司进行非货币性 交易。冈村(常州)电机有限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50000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 准备为1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135000元。小泽(无锡)机电有限公 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45000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 为17%,计税价格为130000元。不考虑交易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处理] 冈村(常州)电机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358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0    存货跌价准备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950   ★涉及补价的情况   [案例81]   [案情说明] (南通)丝织有限公司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川崎(苏州)丝绸有限 公司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100件(账面价值每件100元,公允价值每件115元)与松山(南 通)丝织有限公司交换原材料1000千克(账面价值每千克10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1元), 松山(南通)丝织有限公司购入川崎(苏州)丝绸有限公司的产品作为生产用料。松山 (南通)丝织有限公司另支付差价款585元。川崎(苏州)丝绸有限公司、松山(南通)丝 织有限公司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公允价等于计税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 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计算分析] 川崎(苏州)丝绸有限公司首先判别该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   585/(100×115)=5.09%   由于5.09%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川崎(苏州)丝绸有限公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收到的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585-585/(100×115)×(100×100)   =585-508.70   =76.30(元)   [会计处理] 川崎(苏州)丝绸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576.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    银行存款  585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5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76.30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1×17%=187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15×17%=1955元   [会计处理] 松山(南通)丝织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5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银行存款  585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115×17%=195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1×17%=1870元   (2)会计与税收上对存货成本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 或损失(即“视同销售”)。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成 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是指它的购置成本,减去税收上允许的任何损失 和已提取的折旧,加上已纳税的收益。”这是避免重复征税原则的体现。因此,以非 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换入资 产的计税成本,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交易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印花税、 运杂费、装卸费、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后确定。   根据这个结果,我们还可以推断出另一个结论: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 无论是收到补价的一方,还是支付补价的一方,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均按照换入资 产的公允价值,加上交易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也可以这样表述:收到补价的一方, 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加 上交易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支付补价的一方,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照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和交易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总计税成本进行分配,以确定各 项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对于涉及补价超过25%比例的情形,应按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一点在会 计核算和税收处理上是一致的。   (3)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及所得额调整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