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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广告支出的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 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营业费用或根据自己确定 的收益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 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的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 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该规定从 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 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 适当放宽。《通知》规定:   ①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 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法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 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②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 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③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 扣除比例。   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 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 扣除。   ⑤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 执行。   [政策解读] 执行上述政策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严格 区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Ⅰ.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Ⅱ.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Ⅲ.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 扣除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此外,粮食类(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限制包括 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酒厂或酒类生产企业直接为粮食类(含薯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扣 除;上述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其他类型的酒产品,且以整体名义所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 出,应按粮食类白酒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的广 告宣传费用。   ③对于主要经营酒类产品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其为粮食类白酒所做的广告宣传 费用一律不得扣除;如果上述企业以整体名义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应根据粮食类 白酒所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 综合性商场,或酒类产品占所经营商品比重较小的商品流通企业,除非专为粮食类 白酒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不再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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