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商标转让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
产》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
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商标是用来辨认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标记。商标权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
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商标权包括独占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独占
使用权指商标权享有人在商标的注册范围内独家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禁止权指商标权
享有人排除和禁止他人对商标独占使用权进行侵犯的权利。
无形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转销。无论是出售无形资产还是转
销无形资产,都表明无形资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应将其从企业的
账面上冲销。确定何时转销无形资产需要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规定,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
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进而指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报
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体到不同的
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的无形资产,可能还会出现其他情形。显然,此时,更多的是
需要基于特定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企业将无形资产出售,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所有权。本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
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
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
[案例162]
[案情说明] 贝克休斯(克拉玛依)探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其拥有的一项无形
资产,摊余价值50万元,相关减值准备5万元,出售所得价款40万元。
[要求解答] 贝克休斯(克拉玛依)探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财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业务解说] 贝克休斯(克拉玛依)探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净损益为:
所得价款40万元-(摊余价值50万元-相关减值准备5万元)=-5万元
为此,贝克休斯(克拉玛依)探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将5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
[案例163]
[案情说明] 2002年7月24日,佳木斯市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
2002年4月财务凭证中有一份转让商标合同,经税务部门核实,佳木斯乐口香食品有
限公司将这笔转让收入计入了应收账款,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对佳木斯乐口
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补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分折说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该条
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佳木斯乐
口香食品有限公司转让商标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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