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商标转让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 产》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 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商标是用来辨认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标记。商标权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 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商标权包括独占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独占 使用权指商标权享有人在商标的注册范围内独家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禁止权指商标权 享有人排除和禁止他人对商标独占使用权进行侵犯的权利。   无形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转销。无论是出售无形资产还是转 销无形资产,都表明无形资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应将其从企业的 账面上冲销。确定何时转销无形资产需要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规定,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 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进而指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报 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体到不同的 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的无形资产,可能还会出现其他情形。显然,此时,更多的是 需要基于特定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企业将无形资产出售,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所有权。本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 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 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   [案例162]   [案情说明] 贝克休斯(克拉玛依)探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其拥有的一项无形 资产,摊余价值50万元,相关减值准备5万元,出售所得价款40万元。   [要求解答] 贝克休斯(克拉玛依)探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财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业务解说] 贝克休斯(克拉玛依)探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净损益为:   所得价款40万元-(摊余价值50万元-相关减值准备5万元)=-5万元   为此,贝克休斯(克拉玛依)探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将5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   [案例163]   [案情说明] 2002年7月24日,佳木斯市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 2002年4月财务凭证中有一份转让商标合同,经税务部门核实,佳木斯乐口香食品有 限公司将这笔转让收入计入了应收账款,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对佳木斯乐口 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补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分折说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该条 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佳木斯乐 口香食品有限公司转让商标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