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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债务重组中的资产会计税务有差异

录入时间:2003-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3信息】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债务重 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并要求从3月1日起实施。与财政 部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制度--债务重组》准则相比,二者有一定的差异。   例1:M公司2002年1月销售其产品给N公司价值20万元(含税)。按合同规定,N公 司应于2002年3月支付货款。至2003年6月,N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仍未支付货款。经 双方协定于6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N公司以一台原值24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的设备抵 债,该设备经评估净值为19.5万元,N公司支付评估费2000元。假定该项设备尚可使用 5年。N公司、M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N公司(债务人):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累计折旧   60000贷:固定资产24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贷:银行存款   2000借:应付账款   2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82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000M公司(债权人):借:固定资产   200000贷:应收账款200000该设备M公司当年应提折旧为2万元(20/5/12×6=2)。   借:制造费用20000贷:累计折旧20000税务处理:N公司应于重组日确认资产转让 收益1.3万元(19.5-18.2)和债务重组收益0.5万元(20-19.5)。在申报2003年企 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M公司应以该项设备的评估价19.5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并以此成本计提折旧。故该 项设备当年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1.95万元(19.5/5/12×6=1.95)。在 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05万元(2-1.95)。   例2:假定该例中N公司用以抵债的设备原值24万元,已折旧2万元,评估净值为25 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N公司、M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N公司(债务人):借:固定资产清理220000累计折旧   20000贷:固定资产240000借:应付账款   200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20000M公司(债权人):借:固定资产200000贷:应收 账款200000该设备M公司当年应提折旧为2万元(20/5/12×6=2)。   借:制造费用20000贷:累计折旧20000税务处理:N公司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损失 为5万元,其中资产转让损失为3万元(25-22)。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这笔债务重组业务,显然有失公允。若N公司与M公司为关联企业,则这笔重组损 失不能确认,该笔损失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N公司与M公司为非关联企业,则 N公司应向M公司收取补价。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视 同销售”,其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M公司应以该项设备的评估价25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并以此成本计提折旧,故该 项设备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2.5万元(25/5/12×6=2.5)。在申报 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2-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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