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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录入时间:2003-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3信息】 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 务重组》中,对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修改。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将债务重组获利 贷记“资本公积-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 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即将债务重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我们可以看到,作出修改的主要是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债务重组获利计入 了“资本公积”科目。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方法并未作出重大改动,其债务重组损失仍 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这种对会计处理方法的修改,弥补了以往处理方法的缺点,让利润指标能真正反 应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但我认为仍存在不妥之处。首先,对 于同一种性质的差额会计处理不平衡。在会计处理中,从支出和收入的双方来看,存 在一种对应的平衡关系,即一方计入支出,另一方就计入收入。例如,对于商品的买 卖,卖方做采购支出,买方就作为销售收入。而在债务重组的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中, 支出的一方即债权方,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了“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收入的一方即 债务方,将债务重组获利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一方计入支出,而另一方计入了 所有者权益,这是一种不平衡的处理。其次,从国家宏观角度来看,减少了企业所得 税的收入。债权人将其债务重组损失计入了当期损益,从而降低了当期利润,减少了 其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而债务人未将债务重组获利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未能就这部 分金额缴纳所得税。这从宏观上对国家来说损失了部分所得税。最后,这种处理方式 给偷漏税款之徒以可乘之机。关联方之间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可通过债务重组减少债 权方的当期收入,从而少缴纳所得税。例如:A企业有两个全资子公司B和C,假如,A 企业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然后通过债务重组仅偿还100万元,余款不再偿还。这样A 企业产生资本公积100万元,B公司产生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这样B公司就减少了100万 元的利润总额,而A企业并未增加100万元的利润。又假如B公司向C公司借款200万元, C公司向A企业借款200万元,均做这样的债务重组,如此循环下来,各企业均产生资本 公积100万元,而减少100万元利润总额,也就各少纳33万元所得税,则整个集体公司 少纳所得税99万元。 关联方之间仅可通过这种有计划的借款行为减少府纳所得税额,在关联方之间经 常发生的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也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关联方间借款、交易 经常发生,债务重组行为也很普遍,很难分清是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为了逃避税 款的故意行为,这就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我认为对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应采取如下方法: 债务方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变,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 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将债务 重组获利贷记“资本公积-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债权方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以低于债 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 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将债务重组损失借记“资本公积-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按照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债务重组获利和损失直接计入债务重组双方的所有者权 益,即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均不对企业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按上述方法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可以弥补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不足 之处,而且也符合经济意义,进行债务重组,对债务方来说,其所得到的债务重组获 利实质上就是债权方给予自己的赠与,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合情合理。对于债权方 来说,原先的债权不能全额收回,所形成的债务重组损失实质上就是所有者权益的损 失,因此,也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bc200308041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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