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入网费有了会计规定
录入时间:2003-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3信息】 从财政部得知,为规范企业收取的一次性
入网费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2002]16号)。
对入网费的会计处理,文件规定,企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
均摊销,分期确认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
入”等科目。
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
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
”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企业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预
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同时,企业收取入网费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后的影响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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