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财政部于2002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并率先
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所有企业均应执行本制度。《企业
会计制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意味着取消了1993年以来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形
成一套跨行业、跨经济成分的统一的、通用的会计核算制度。随着新《企业会计制度》
的逐步实施与推广,不仅广大财务人员需要认真学习新《企业会计制度》内容和规
范,掌握会计衔接、转换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实务操作能力而且广大税务人员也要认
真分析研究新《企业会计制度》对税收征、管、查带来的影响,认识税务会计与财务
会计在核算范围、核算目的、核算依据方面的差异,提高征管水平。
一、新会计制度与涉税相关内容分析
新《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分行业和所有制,对会计要素定义及相关的会计确认计
量的方法、会计科目及运用、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方面都作出了诸多重大改革。本文仅
就新会计制度与涉税有关的主要条款和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分析。
(一)挤掉了原资产负债表的“虚资产”水分
挤掉了原资产负债表的“虚资产”水分,这是会计报表编制方面的改革。按照原
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中列有“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
固定资产净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开办费”)等项目。从经济实
质看,这些项目在不同程度上所反映的是一种“虚资产”,它们实际上是企业已经发
生的费用或损失,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将它们列在资
产负债表中,必然导致会计报告反映的资产价值充斥“水分”,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企
业资产质量的了解和判断。为了消除上述弊端,提高资产负债表所列资产的质量,
《企业会计制度》作了如下改革:(1)在资产负债表中取消了“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
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对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余额,
不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均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期末不再保留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中也就没有相应的
科目。(2)取消“开办费”科目(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科目)和“递延资产”
科目(原《行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已
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对于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核算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这
样,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就被排除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之外。
(3)挤掉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待摊费用”项目的水分。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
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
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以上这些规定的执行,将杜绝企业以待处理财产损失
的处理方案未获批准为由而将其长期挂账,以及人为地将开办费、待摊费用留待以后
期间摊销而作为资产列示的现象,从而有助于切实提高资产负债表所列资产的质量。
二 赋予会计主体更加自主灵活的会计政策
新《企业会计制度》赋予会计主体更加自主灵活的会计政策,如对于企业发生的
坏账,原会计制度虽然允许企业在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中作出选择,但对企业采用各
抵法核算时,却严格规定了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3‰-5‰)。而新《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但坏账准备计提却更加灵活,即企业可以自行规定
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划分和提取比例。
三 统一了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会计标准
新《企业会计制度》最明显的特点之一就是不再区分行业和所有制,彻底打破了
所有制和行业分割的界限,将原来分散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标准进行合并,将原来存在这样或那样差异
的会计标准实行统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将结束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会
计制度种类繁多、标准不一的分散局面,实现了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全国统一。
四 重新规范了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与涉税紧密相关的会计科目有三:一是“所得税”; 二是“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三是“递延税款”。如“递延税款”科目,新《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
公司会计制度》均设置该科目,且核算内容与方法一致。以前的《工业会计制度》和
《商品流动企业会计》都没有设置该科目,且其内容是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应
交所得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新《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企业应按新制度直接设
置新账进行核算。即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只需设置“所得税”账
户,而不需设置“递延税款”账户;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则需同时设置以上
两个账户。这一规范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务上都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原会计
制度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且与“应付利润”明细科目
排列一起,容易混淆了税收与利润两个财政收入形式的本质区别,新会计制度基于上
述理论认识,把“所得税”规范为一级科目,体现了税收是“企业的社会成本”或享
受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代价,即具有费用的性质。
二、税务机关应对新会计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抓收入要关注受影响的税基变化
会计核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培植税源、
公平税负等。由于二者规范的目的不同,因此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分
离的。对于经济业务的发生,如何计税,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如何核算,则要按
照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对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差异,则采用纳税调整方式进
行处理。新会计制度主要是从内容和实质上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而进行的全面性改革,
因此它也深刻地影响着税收的方方面面。
1.新会计制度规定,在以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确
认债务重组损失,所以重组当期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比原会计制度处理方法下的结
果要大。
2.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坏账准备,这就使得计入当期的
坏账费用与原会计制度下按固定比例计提的坏账费用有所不同,从而很可能导致计提
坏账准备增加,管理费用增加,利润总额减少。
3.新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
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从而导致当期利润
减少。会计利润减少,调整项目不变,则所得税减少。
4.谨慎性的外延进一步扩大以及收入确认条件变化,影响了纳税单位收入变化,
进而影响到税收收入均衡。
(二)重稽查要加大防偷堵漏力
1.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了按“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3‰-5‰计提的坏账准备外,均不得在税前列支,在企业
纳税申报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存在税收筹划与合理纳税问题。
2.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
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产公积。在此存
在企业按原会计制度处理和偷逃税隐患。
3.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与转换过程中,一方面企业旧账换新账,期初余额存在
容易被更改;另一方面科目转换过程中,列支方法改变可能被按有利于企业利益方面
而不按规定严格处理。
为此:一要注意避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出现此类情况,
则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会计处理。二
要注意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时,是否按规定对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结转或冲销。
三要特别关注开办费的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
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
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促征管要认真落实报备制度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时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
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新《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又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视其情节轻重程度处2000元以下
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新《企业会计制度》赋予财务人员更加灵活、
自主性,在坏账准备比例确定等诸多方面都由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因此,税务
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报备制度。首先,应加强对财会人员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教育。其
次,要严格实行办税员制度,加强对办税员教育辅导。第三,要严格执行所得税会计
税前扣除办法。 (Al 2003 07 035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