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
准则》)的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入各期损益。通过与
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笔者认为,《准则》在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上仍有值得商榷和
改进的地方。
一、关于摊销的基数
《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
摊销。”根据此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基数是其成本,即原始价值。《国际会计准则
第38号》(IAS NO.38)规定:“无形资产的残值应假定为零,除非:(1)存在第三方,
其承诺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该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
场,并且:①残值可以根据该市场确定;②这种市场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末很可
能存在。”“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扣除其残值后确定”。由此可见,无形资产
的摊销基数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其原始成本,但也具体列出了按“原值-残值”这一基
数进行摊销的条件。相比之下,我国的《准则》就规定得过于刚性,完全没有考虑无
形资产可能会有残值的情况。为此,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加以修订。
二、关于摊销的会计处理
《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
费用分配的受益原则。IAS NO.38规定:“摊销通常应确认为费用。但是,有时体现
在无形资产中的经济利益,不会导致费用,而是由企业吸收在其他资产的生产中。在
这些情况下,摊销费用形成其他资本成本的一部分,并包括在其账面金额中。例如,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包括在存货的帐面金额中。”相比之下,国际
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全面、更合理。笔者认为可加以借鉴,把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无形
资产摊销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用于产品生产的无形资产摊销则应计入资产
价值中。具体处理时,对于可直接确认用于某种产品生产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如
果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体现在几种产品的生产中,则先计入制造费用,再按
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各受益产品的成本中。这样分别处理,更符合成本费用分配的
“谁受益,谁承担”的基本原则。 (ae20030A504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