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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罚没款收缴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行政单位的罚没款是应缴财政预算的收入, 属财政性资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罚单位罚款应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 相分离制度(以下简称“收缴分离”)。在实行“收缴分离”后,行政执罚单位的罚没 款由银行代收,并由代理银行直接缴交财政(国库)。很多执罚单位的会计人员认为, 罚没款“收缴分离”后,执罚单位没有收缴款环节的所有原始凭证,尤其是在代理银 行将代收的款项解缴国库后,执罚单位没有代理银行的汇缴款的凭证,缺乏编制记账 凭证的依据,所以,有的执罚单位对这类经济业务只在备查簿上登记。   笔者认为,罚没款的收缴只在备查簿上登记,而没有在会计账上反映的做法不妥。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 定:“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 算体系和制度。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因此在实行“收缴分离”后,行政执罚单位 对罚没款的收缴更应通过会计账面反映和监督。   对于实行“收缴分离”后执罚单位罚没款收缴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其具体操 作过程应是:①当执罚单位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书”,被罚款人到代理 银行缴款后,执罚单位凭盖有代理银行收款章的“缴款书(回单)”开具“罚没款收据” 给被罚款人。此时,执罚单位可凭“缴款书(回单)”及“罚没款收据(执罚单位会 计记账联)”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某银行待解户;贷:应缴预算款--罚没款。 ②代理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收的罚没款解缴国库,经收国库在每月末将代理银 行缴入的罚没款项汇总后,将汇总单(月报表)一式两份送执罚单位。执罚单位核对后 盖章退回一份给经收国库,另一份作为执罚单位罚没款的入库证明。此时,执罚单位 可凭经核对后并盖有经收国库印章的汇总单或月报表,作会计分录:借:应缴预算款 --罚没款;贷:银行存款--某银行待解户。   行政执罚单位的罚没款收缴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其“银行存款--某银行待解户” 及“应缴预算款--罚没款”账户月末余额均为零。这正说明了行政执罚单位本月的 罚没款已全额上缴国库,而行政执罚单位的本月及累计罚没款收缴数额则可从以上两 个账户发生额的本月合计数和累计数得到反映。这就真实、完整地反映了行政执罚单 位罚没款数额及收缴的全过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代理银行的待解账户不是由执罚单位开设的账户,而是代 理银行本身代收并解缴罚没款的专户,为此,应增设“银行存款--某银行待解户”明 细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将代收款上解缴入国库后,最好同时送一份“入库缴款书” 给行政执罚单位。这样既便于行政执罚单位核对罚没款入库的情况,也可以使行政 执罚单位取得更直接、更完善的原始凭证。 (ae20030A50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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