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记载债权明细账
录入时间:2003-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3信息】 在实际工作中,债权明细账的记载基本上
都是采用“三栏式”活页账,所反映的内容也只是记账日期、凭证号码、摘要、借贷
方发生额及其余额,根本就无法提供出更多的、更详细的债权信息,很难满足有关方
面全面、直观地了解、分析债权资金方面的信息需求,给债权单位加强债权资金管理
等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笔者认为要充分提高会计账簿的实际使用价值,对债权明
细账的记载最好还是采用“多栏式”明细账,在“三栏式”的基础上,再补充反映一
些重要的债权信息。
一是要反映出债权资金的“到期日期”信息,以能直观地揭示债权的逾期情况,
便于及时进行催收处理。在一般的情况下,债权单位对其债权的催收并不是发生在债
权的发生之时,而是先给予债权人一段筹集资金的准备期限,要求其在未来的某个指
定时期内清偿其债权,这个“约定的”未来的偿还日期就是债权的“到期日期”,只
有在债务人过了这个“到期日期”没有偿还其债务,才能作为“逾期”债权处理,可
见,债权资金的“发生日期”与其“到期日期”是两个“会计意义”互不相同的概念,
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单位对债权的“到期日期”含糊不清,甚至于有的单位
把债权资金的“发生日期”视为其“逾期日期”处理等,这是很不科学的。事实上,
也只有明确了债权的“到期日期”,才能更好地分析出债权资金的逾期情况,也才能
行使好债权资金的追索权利。因此,债权的“到期日期”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债权信
息,理应要在债权的明细账上得到直观地反映,而不能在用到这些债权信息之时,再
去翻凭证、找合同、查资料等,将债权的“发生日期”、“记账日期”、“到期日期”
等混为一谈,就会模糊债权信息,给债权的清收工作带来不便。
二是要反映出债权的“催收情况”信息,以提醒单位及时清收,防止债权资金的
流失和追索权利的丧失。在债权明细账中设置债权资金“催收情况”的记录栏目,一
方面可以时刻提醒债权人,要定期、及时地采取多项措施,抓紧时间组织清收,以防
工作繁忙而忘记了催收,贻误了及时清理债权资金的大好时机,从而导致不应有的意
外损失;另一方面还可表明债权人一直在行使其债权的追索权利,维护其合法利益。
避免了由于拿不出任何合法有效的催收记录,或连续几年内没有行使其追索权利等,
而使法律上难以支持其权利主张,这样可有效地避免债权诉讼失效。
三是要反映出债权的“对账核实情况”信息,以确保债权的账实一致性,便于催
收人员顺利地组织清收。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任何单位都要定期对其往
来的债权事项与债务人进行相互核对,以确保账实相符,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在往来
业务发生过程中,由于会计原始凭证资料传递上的失误,或会计账簿记载上的差错等
原因,而导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一致等情况,减少了债权清收过程中不应有的麻烦;
另一方面还可有效地避免有些清收人员收回债权资金不入账,截留、挪用公款,或
搞资金的体外循环等不法行为;同时,还可以借助“对账核实”之机促进债权的清收。
由此可见,“对账核实情况”作为一项债权信息,能有效地防范“未达”债权债务
的发生,不但保障了债权的合法性,还能遏制各种违纪行为的滋生。
四是要反映出“债务人情况”的信息,以能掌握债权清收的难易程度,便于制定
相应的清收措施。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及其偿债能力等对债权人清收其债权起着决定性
作用,但债务人的这些情况又是随时发生变化的。因此,债权人必须要随时掌握债务
人的一些重要信息情况,以便随时分析债务人的“动态性的财务状况”,以“对症”
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地清收其债权。如,在债务人经营状况有恶化趋势时,债权人就
要尽量采取诉讼等强制措施清收其债权;而一旦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则要采取和解、
重组等措施加以解决,以避免债务人破产而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可见,把“债务
人情况”作为重要的债权信息明示于债权明细账中,有助于债权的清收。
五是要反映出债权“清收责任人”的信息,以便进一步明确债权的清收责任,及
时传递各种债权信息。一般来说,单位的财会部门只负责债权资金的会计核算、账簿
记载等工作,债权资金的清收责任由单位的“业务”部门负责,因此,财会人员就必
须将有关债权信息准确地疏理出来,及时地提供给具体负责人。由于单位的债权业务
往往很复杂,而且,债权业务的清收责任人也较多,这就要求财会人员必须将每笔债
权的清收联系人分别记载于相应的债权业务中,才能便于与其直接进行债权信息的沟
通与联系。
另外,如果债权明细账上能够反映出业务“合同号码”等内容时,就会给债权信
息的查询、管理等带来很多方便,极大地提高债权明细账的综合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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