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录入时间:2003-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3信息】 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创新的会计管理模式,
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随着会计委派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重要的问题亟需统
一和澄清,以便促进会计委派制的健康发展。
一、会计委派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问题。首先是法律依据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
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董事会可以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国家只是股东的一部分,它的权利还要受其
他股东的制约。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规定:厂长有权任命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这样会计人员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任免委派,并对其负责的说法与上述法律有一定的冲
突。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会计法》也加强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的责任。而对会计委派制没有相应的规范条文,从而使会计委派制陷入了一
个无法可依的境地。其次是法律约束问题。会计委派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如
何实现对委派会计的约束,这是伴随会计委派制的实行而提出的新问题。而我国法律
的建设明显未与此同步进行,对委派会计渎职、失误没有明显的惩处办法,也没有建
立相应风险制度,使委派会计缺少法律约束。
(二)监督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由谁来再监督委派会计。首先,外部注册会
计师审计难以保证监督。外部注册会计师审计本是会计委派制中实现对委派会计再监
督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市场不健全,注册会计师监督不力。因此,希望注
册会计师真正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是不现实的。其次,企业内部
委托者监督委派会计难以有效实施。在企业内部,委托者对委派会计有取消合约的约
束力量,但是委托者对其业绩考核的依据仍来自会计信息,当会计信息出自委派会计
之手时,其可信度难以保证。因此,委托者对委派会计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最后,
行政监督将减弱市场约束力量。市场对会计人员的约束本应来自市场,但委派主体却
是政府有关部门,使得会计委派独立于市场选择以外,市场对其制约作用大大减弱。
(三)范围问题。会计委派制的推行,是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的创新。这种创新制度
的推行必然要发生一定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去思考,如果这种创新的成本大于其
创新的效益,那么就是不经济的。因此,在推行会计委派制时必须考虑其成本问题,
也就是委派范围的问题。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试点范围也不断扩大,可是试点范围
是否扩大到所有国有和非国有经济组织,不仅要看试点的效果,而且要看运作成本。
提高全社会整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固然重要,但对所有经济组织都实行会计委派制显
然不大可能,而且实行会计委派制只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不能完
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四)工资福利等问题。委派会计人员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一是在岗的本单位会
计人员;二是从财政部门借调的人员;三是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这些会
计人员,有行政、事业、企业类的,如果委派会计人员按原所在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那么会造成工资参差不齐。如果统一按同一标准发放,那么对于效益较好单位的会计
人员和有特殊岗位津贴(如公、检、法)以及职称较高的会计人员来说,工资就可能会
减少,他们便不愿参与会计委派。除此之外,委派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子女就业
等问题都会因其隶属关系的改变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二、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对策
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受几十年来旧会计体制模式的影响较深。因此,
还需在措施、方法、管理上把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好,才能保证会计委派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快会计委派制的立法工作。用法律形式明确委派会计与委派单位、被委派
单位之间的职责、权利、义务。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使会计委派制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使委派会计人员依法行事。尤其是要从法律上增加对委派会计的约束条
款,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建设方面完善对委派会计人
员的监督。
(二)在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上,应慎重从事。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各
异,比较复杂,在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当的
模式。一是在业务量很少的企业单位,可以不保留自己的专职财会人员,由政府定期
委派会计人员为其建账核算。二是在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单位,可以保留自己的专职财
会人员,但其财务人员必须定期向政府汇报,政府定期委派会计人员进行检查。三是
在业务量很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由国家委派一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该人员应同
时为企业董事会成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并对财务活动进行专业监督。
四是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大型基建项目),则由国家委派财务
稽察员,其主要职责是对资金的利用情况、工程进展状况及执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但不得参与具体的会计工作。
(三)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首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选拔制度。选拔时既要对其业务能力进行专门测试,又要对其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进
行严格审查,力争做到德才兼备。其次坚持定期考核,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执业结果进
行科学考核,以此来决定委派会计人员的升、降、去、留问题。在考核时注意既要发
挥会计管理机构的力量,同时也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汁事务所的
力量。再次坚持继续教育制度,使委派会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提高自身素质、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最后坚持轮岗调换制度。每隔三至五年对委派
会计人员交流变动一次,避免委派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员因过久的接触交往而产生
共同舞弊行为。此外,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服务工作主要是认真解决工资福利问题,以
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是委派会计人员按国家公务员身份对待,享受公务员的待遇。
二是原职称、级别依然保留。三是工资、福利由管理机构按国家公务员标准统一发
放。四是可享受当地政府房改政策购买原单位的住房。五是原来享受的特殊津贴可继
续保留。
(四)加快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从长远来看,对委派会计行为再监
督的职责还是要由注册会计师来完成。通过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表的审计,减少两个
代理人(企业经营者和委派会计)之间勾结的可能性。加快注册会计师审计建设是完善
整个会计委派制的关键。 (ac20030102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