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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股申购无效资金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3信息】 “三峡新材(600293)”和“九龙电力 (600292)”均为2000年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上市的股份公司。笔者最近研究两家公 司2002年年报,发现:原本两家公司对2000年新股发行过程中产生的无效申购资金冻 结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基本相同的。   下面是两家公司会计处理比较:                  三峡新材   九龙电力                借: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收到利息      贷:其他应付款  贷:长期应付款 1.发行当年         借:其他应收款  借:长期应付款       按5年分期确认收入 贷:营业外收入  贷:营业外收入 2.随后4年每年确认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借:长期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贷:营业外收入   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坚决要求下,“三峡新材”针对上述会计处理,对2002年 已公布的年报进行了修正。采用未来适用法,将当年度原本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新 股发行冻结资金利息539万元和尚未摊销的利息余额1618万元调整记入资本公积。可是, “九龙电力”年报公布也有一段时间了,却至今未见其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修正的 年报补丁公布。   为什么同样的事项,会出现不同的判断标准、不同的处理方式呢?   冻结利息的产生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股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下,主承销商发行前在证券交易所设立申购资金专户。 投资者须在申购前将申购资金全额存入申购专户。证交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在股票申 购期(3个工作日)对存入申购专户的资金予以冻结。按照规定,冻结利息归发行公司所 有。冻结资金利息实际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申购并中签的资金形成的利息;一部 分是申购无效的资金形成的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关于股份公司取得 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文规 定:“一、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 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股份 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 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三、股 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 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见,“三峡新材”和“九龙电力”原来均是依据13号文进行账务处理的。但笔 者认为,两家公司会计科目的使用都有问题。冻结利息收入列“其他应收款”或“长 期应付款”都不合适,只有列“递延收益”才能真正反映款项性质。   新制度下冻结利息会计处理分析   目前,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未对冻结利息的会计 处理做出单独说明,仅对相关事项做出这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 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刷成本等,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溢价发 行的,从溢价中抵消”。那么,对于“三峡新材”和“九龙电力”的问题,应该怎样 进行会计处理呢?   我们不妨从冻结利息的性质入手进行分析。冻结利息可分为中签资金利息和未中 签资金利息。对于中签资金利息,应并入股票发行溢价,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对这点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关键是对未中签资金利息应如何处理。   仅从财务角度看,上交所要求“三峡新材”将冻结利息记入资本公积,可能的原 因之一是:未中签资金利息可视同现金捐赠,记入资本公积。可是,未中签资金利息 具有现金捐赠性质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二:一是申购人没有主观赠予 意图,二是利息由银行提供、发行公司无偿取得。中签资金利息实质上是发行公司实 施发行行为产生的利得,是公司通过偶发性事项取得的收益,是“营业外收入”核算 的范畴。   上交所要求调整的原因还可能是依据上述《企业会计制度》的上述规定。笔者认 为,《企业会计制度》依据重要性原则,仅规范了发行费用大于冻结利息的情况。而 并未区分两种冻结利息的性质。规范巨额冻结利息(冻结利息远大于发行费用)的是13 号文。目前,未有证据说该文件被取消。所以,笔者认为,记入营业外收入是适当的。   另外,针对同样的事项、上交所对“三峡新材”和“九龙电力”却采用了不同的 判断标准。可见,上交所内部也未形成一致意见。同时,笔者认为,即便是冻结资金 利息确实应该记入资本公积,也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 行调整。“三峡新材”采用未来适用法显然不对。   “三峡新材”和“九龙电力”年报差异的启示   “三峡新材”在上交所的坚决要求下对冻结利息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正”,发 布了年报补丁,结果招致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注册会计师的强烈不满。而“九龙电力” 年报公布多日未见补丁出现,同样的问题,不同的处理结果,令人产生诸多联想。 其实,会计处理意见不一致,是可以向财政部咨询的。   笔者希望,不同的处理结果,并非源于公司盈利能力和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差异。 我们期待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环境的到来! (c20030528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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