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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中的补价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一、补价及其与非货币性交易的关系 1.补价的定义 补价,《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皆未对其进行定义。从《准则》、《 指南》内容来看,补价是指非货币性交易的双方为了平抑交换资产在公允价值上的差 异,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少量的现金或其他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在非货币性交易中, 补价的“价”有下列几种涵义: (1)正常情况下,是指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的全部货币性资产。这一判断,可以 用“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所述的“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 补价)”一句作佐证。 (2)在特殊情况下,仅指交易双方为了平抑交换资产的价差而支付的现金(包括库 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下同)。《企业会计制度》第八章“非货币性交 易”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在资产交换中,……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 价值,……”。该条规定中的“补价”,显然只指交付的现金,不包括应收账款、应 收票据等应收款项,这一定义在本文中没有采用。 (3)在特殊情况下还表现为债务。收到补价的企业在收到应收款项时,对支付补 价的企业而言则可能是新增一项负债;相反,当支付补价的企业以减少应收款项的形 式支付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则可能是清偿一项负债。美国《APB意见书第29号—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就将非货币性交易定义为“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 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 2.补价与非货币性交易的关系 国际国内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都以补价与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有时还 加上补价,下同)的比例作为界定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我国《企业会 计制度》、《指南》均以25%作为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线,即凡界定为非 货币性的交易,至少应符合以下诸项标准中的一项: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25%或:支付的补价÷(支 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上述公式的“公允价值”,一般而言,如果资产在换出方不含增值税,而且换入 方入账时可以凭有效凭证抵扣税款,则公允价值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否则, 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均应按含税价格计算。 补价占交换资产价值的比例超过25%的,则应界定为货币性交易,不属于非货币 性交易。 二、交易只涉及单项资产的补价 1.支付补价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企业,应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简称换出资产)的 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简称换入资产) 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资产同时取得对方的扣税凭证并符合抵扣规定,换入资产的入 账价值则应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下简称进项税额)。 例1 N煤矿以其自产煤炭6560吨与W轧钢厂交换钢材500吨,双方换入资产均作为 原材料使用。N矿煤炭账面成本(不含税,下同)76万元,公允许值(计税价,税率13% )82万元;W厂钢材公允价值100万元(计税价,税率17%)。相互交换毕,互换增值税 专用发票,N矿开给W厂发票价款82万元,税额10.66万元,价税合计92.66万元:收 到W厂发票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价税合计117万元;应支付补价24.34万元, 以汇票支付给W厂10万元,余款暂欠。交易双方换出的存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试作 相关会计处理。 (1)测算煤炭与钢材互换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 ①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4.34÷(24.34+82)= 22.89%。 ②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的公允=24.34÷100=24.34%。 计算结果,补价占交易资产的比例均低于25%,应确认为非货币性交易。 (2)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钢材入账价值=煤炭账面价值+补价+应计销项税 -可抵扣进项税=76+24.34+10.66-17=94(万元)。 (3)编制以煤炭换钢材的会计分录(见表2第1号分录)。 2.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收到补价 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收到补价时应确认交 易收益;其入账价值与应确认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1)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补价部分账面价值+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应确认的收益=补价-换出资产补价部分的账面价值。 (3)换出资产补价部分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 值。 以上公式计算结果,与按《准则》所载公式计算结果相同。 例2 承例1,假定W厂换出的钢材账面价值(成本)为90万元(不含税),其他数据 同例1。试作相关会计处理。 (1)测算该项交易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4. 34÷100=24.34%,24.34%<25%,该项交易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2)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等相关数据: ①换出钢材补价部分账面价值=24.34÷100×90=21.91(万元)。 ②换入煤炭入账价值=90-21.91+17-10.66=74.43(万元)。 ③应确认的收益=24.34-21.91=2.43(万元)。 (3)编制以钢材换煤炭的会计记录(见表2第2号分录)。 3.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收到补价 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收到补价后计算的收 益将为负数,即应确认交易损失。按照《指南》和《〈准则〉讲解》的说明,如果遇 到这种情况时,就不再确认交易损益。不过《准则》没有将这一情况和处理列入规范 正文,应属其一大缺失。 按《指南》和《〈准则〉讲解》要求,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收到补价时不确认交易损失,而将其损失包含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进 项税额 三、交易涉及多项资产的补价 1.支付补价方 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多项资产且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各 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具体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入该项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2.收到补价方 (1)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高于其账面价值总额的,收到补价后,先测算是否属 非货币性交易。如属非货币性交易,则按下列公式计算入账价值和确认收益: ①换出资产补价部分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换出资产账面 价值总额。 ②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换出资产补价部分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③具体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该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④应确认的收益=补价-换出资产补价部分账面价值。 以上交易双方,如果换入资产为存货且有合格的抵扣增值税的凭证,换入资产入 账价值中还应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3 借用《指南》(2001修订)“例9”数据 并列表如下(表1): 表1 甲饮食公司与乙出租汽车公司资产交换情况表 甲公司 乙公司 资产名称 账面原价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换出 换入 餐厅 800000 105000 695000 700000 换出 换入 食品加 1000000 400000 600000 600000 工机 换出 换入 合 计 1800000 505000 1295000 1300000 换入 换出 本田汽车 1850000 1000000 850000 850000 换入 换出 奔驰汽车 800000 300000 500000 550000 换入 换出 合 计 2650000 1300000 1350000 1400000 支付补价 收到补价 100000 100000 以上资产均未提减值准备,交换时没有发生相关税费,试作双方会计处理: (1)支付补价方(甲饮食公司): 第一步,测算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略)。 第二步,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①丰田汽车入账价值=(甲公司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补价+支付的税费)×( 丰田汽车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29.5+10+0)×(85÷140)=84. 6964(万元)。 ②奔驰汽车入账价值=(129.5+10+0)×(55÷140)=54.8036(万元)。 第三步,编制以餐厅、食品机换汽车的会计分录(见表2第3号分录)。 (2)收到补价方(乙出租汽车公司): 第一步,测算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略)。 第二步,计算入账价值等相关数据: ①乙公司换出资产补价部分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换出资 产账面价值总额=10÷140×135=9.6429(万元)。 ②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换出资产补价部分账面价值 +支付的税费=135-9.6429+0=125.3571(万元)。 ③餐厅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餐厅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总额)=125.3571× 表2 非货币性交易分录表 分 摘要 借 方 贷 方 类 号 科 目 金 额 科 目 金 额 产成品—煤炭 应交税金② 760000 N矿登记 原材料—钢材 940000 银行存款 106600 1 以煤炭换 应交税金① 170000 应付账款—W 100000 钢材 厂 143400 原材料—煤 744300 炭 产成品—钢材 900000 W厂登记 应交税金① 106600 应交税金② 170000 2 以钢材换 银行存款 100000 产品销售收入— 243400 煤炭 应收账款—N 143400 钢材 矿 产品销售成 本—钢材 219100 固定资产— 846964 固定资产— 800000 丰田汽车 餐厅 甲公司登 固定资产— 548036 固定资产— 1000000 3 记以餐厅、 奔驰汽车 食品加工机 食品机换汽 累计折旧(餐 505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车 厅、食品机) 固定资产— 6750000 乙公司登 餐厅 固定资产— 1850000 4 记以汽车换 固定资产— 578571 丰田汽车 餐厅及食品 食品加工机 固定资产— 800000 加工机 累计折旧(汽 1300000 奔驰汽车 车) 营业外收入 3571 银行存款 100000 注:①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②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70÷130)=67.50(万元):食品加工机入账价值=125.3571×(60÷130)=57. 8571(万元)。 ④应确认的收益=补价-换出资产补价部分账面价值=10-9.6429=0.3571( 万元)。 第三步,编制以汽车换餐厅、食品机的会计分录(见表2第4号分录)。 以上交易双方的入账价值和乙公司应确认收益,按照本文介绍的计算公式,计算 结果与《指南》例9的解相同或基本相同,小有差异是因计算时有尾差。 (3)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的,收到补价后亦先测算是否属 非货币性交易。如属非货币性交易,则按下列公式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交 易损益: ①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②具体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该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增值税抵扣的原则和方法同上。 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 交易〉讲解》,均为财政部2001年修订版。 (aw2003040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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