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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处理方式

录入时间:2003-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3信息】 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成本一 律采用全部费用化、而不在表内予以反映的方式。一直以来,业内对于这种处理方式 持有较多争议,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类的上市公司。据这些公司反映,目前公司当期 投入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已高达企业总费用的50%甚至70%以上,同时随着市场对企业 核心竞争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研发费用还呈上升态势。笔者认为,不将开发研 究这一现代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将导 致企业的收入与产出、投资与回收状况在会计报表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反映,使大量资 产飘在账外;在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转让或评估的时候,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方式使得评 估机构在企业相关的会计报表中很难查到无形资产的原始投入,因此经常造成评估结 果与实际相差较大,从而为某些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非正常交易创造了条件。根据 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投资金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50%,在这种约束机制下,研发成 本采用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方式,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一些高新企业的对外投资。 当今国际通行的会计处理准则是将企业研发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成 本全部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费用则依据其是否符合资本的定义部分资本化,这一方 法最大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的业绩。但是我国目前仍不能采用国际准则, 主要原因在于对企业资本的判定仍存在一定的难度。资本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的资 源,因此效益是界定资本的一个重要前提,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并不是所有的研发 都能够成功,尤其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更新速度很快,一个成果刚刚研制出来就 已经被相关技术替代的情况经常发生,产生不了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把它作 为资产进行处理。另外,采用国际通行准则对研发费用进行处理,还要对企业的研究 阶段与开发阶段进行界定,在开发阶段又需要对哪一部分划做费用,哪一部分算为资 本进行界定,这里面都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在研发费用的处理方式上, 目前我国仍将继续实行谨慎的会计政策,尚不能跨越资本的界限。 笔者认为,现阶段最有效的处理方法是将研发费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反应。 (at200303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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