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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确定与分解

录入时间:2003-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3信息】 近几年,预算管理在我国得到广泛的推广 和应用并取得成效,但各种问题日益显露,集中体现在预算目标确定、二级责任会计 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内部转移价格在预算管理中的作用体现,以及预算考评与业绩评 价等方面。本文主要探讨多级法人制下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确定与分解问题。   一、母公司预算目标的确定   (一)对于控股型母公司。母公司收益完全来源于子公司所分得的红利(假定不考 虑子公司利用母公司无形资产的报酬收益,如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母公司股东收 益或目标利润主要由母公司股东确定,存在着母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讨价还价 机制。母公司的股东收益期望通过税率(二层征税)和母公司管理费等方式,转换为对 各子公司的收益目标。因此,母公司预算目标的确定其实包括两方面:一是母公司股 东期望收益率的确定,二是母公司总部管理费用预算。这两部分在编制和确定依据时 都没有太大的难度。   (二)对于经营型母公司。与控股型母公司相反,经营型母公司的预算目标确定有 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第一,经营型母公司的功能定位因不同企业集团性质和战 略发展需要而不同。比如有些母公司将生产中的材料采购、最终产品销售的权限都集 中在母公司,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际上充当母公司总部“加工厂” 或“生产车间”的作用。第二,转移定价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生产经营型的母公司 视子公司为其车间,则无论是材料采购或是产品销售,都存在着母子公司间的转移定 价问题。事实上,这类组织的转移定价权限都不同程度地集中在总部,并从生产计划、 采购供应、产品销售等各方面,母公司都充当其“保护神”作用。而转移定价问题 本身是一个难点。第三,母公司从子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通过转移定 价赚取子公司利润;二是通过对子公司的投资取得子公司的税后收益。这两种收入源, 都最终体现在母公司的预算目标之中。单就母公司目标预算的确定而言,其机制与 一般的单一企业并无二致,但必须考虑不同的收入源,以最终确定其目标。   (一)对于控股型母公司。其对子公司的预算目标的分解,在我们看来有两种基本 的方法:一是目标资产报酬率法,即ROA法。其操作过程是:将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 预算目标利润除以各子公司所占用的总资产,求得ROA比率;然后根据各子公司所占 用的资产总额分别乘以ROA,来确定各子公司所分摊的预算目标。二是目标资本报酬 率法,即ROE法。是指将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预算目标利润,分别除以各子公司所占 用的净资产,求得ROE比率,然后用这一期望比率分别乘以各于公司占用的净资产, 确定各自的预算目标。按这两种方法所确定的子公司预算目标都表现为各自的税后利 润目标,至于子公司的税后利润目标如何实现,与母公司预算目标的分解无关。   表面上看,这两种方法在计算中并没有本质的差别。但是,如果考虑母公司对子 公司的筹资权限,我们会发现这两种方法体现着两种不同的筹资战略,也就是母公司 对子公司的管理战略是集权还是分权。ROA法适用于母公司对于公司采用集权管理方 式的公司,在这类公司中,子公司本质上并没有对外筹资特别是负债融资的权限,因 此,子公司的总经理不对其负债融资及子公司的资本结构负责,它事实上是一个利润 中心而非投资中心,在分解利润目标时按其所占用的总资产而不是总资本考虑。相反, 如果子公司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中心,母公司不对于公司的融资战略负责,子 公司的资本结构由于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来安排,则母公司对于公司的利润分解也必 然以所投入的资本额来考核其回报,表现在目标预算分解上,即分解依据为母公司对 子公司的投资额或子公司的净资产,而非总资产,即采用ROE法。   (二)对于经营型母公司。如前所述,这类集团母公司从于公司所取得的收入由两 方面组成,即转移定价收入和投资收益。对于转移定价收入,它不体现为投资收益, 因此在总部目标利润中,在分解子公司预算目标时,应当将这一部分收入从总预算目 标收益中剔除,剩余部分即为按投资比重确定分解的预算目标。其目标预算分解方式 可直接采用ROE法,也可采用ROA法。   除了资产占用或股权资本作为分解依据外,还有必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战 略问题。在确定分解方法时强调统一性是可取的,但是一般的作法有时不符合公司战 略意图。如,公司拟对某一子公司或经营部采用扶持方式,使其尽快成为利润增长点,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考虑预算目标分解时的“偏心”情绪,这是一种战略安排。 (2)生命周期问题。与战略问题相近,生命周期旨在考虑子公司或分部的阶段性,来 安排其预算,有些子公司处于成熟期,而有些则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两者是不可比的。 利润目标的分解必须考虑这一因素。(3)非财务资源问题。在分解预算目标时,我 们都一直强调用财务资本(如总资产或净资产)来确定利润目标分解依据,但是,对于 某些子公司而言,它所占有总部的资源并不完全是财务资源,还包括非财务资源,如 较好的地理位置、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较好的市场状况以及被其占有的特有资源 (如特许经营权、优越的地理环境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利润目标分解依据 进行再调整。可行的作法是,将财务资源的分解依据权数设定为小于100%(如60%), 而将非财务资源占用权数设定为另一权数(如40%),然后对非财务资源占用所应分 解部分进行量化处理。   四、目标分解中的资产计价问题   (一)沉淀资产的确认与剥离问题。由于子公司在实施预算管理后,都可能成为一 个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这些公司的经营者要对其所承担的资产价值增值负责,资产 价值越大,则经营责任也越大。因此,这些经理人员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对现有资 产的沉淀部分进行清理和剥离。如果没有这一程序,任何命令或预算指令最终都会难 以分解下去。这里的沉淀资产是指历史上形成的不能增值的资产,其形式大量地表现 为应收账款和其他非增值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剥离是必要的。至于所剥离资产的处 理,可以采用挂账的办法,由各部门或于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消化,或者全部作为非增 值资产移交至总部。   (二)资产计价时点确认问题。由于企业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一般都选择在当 年的11-12月份,对下属子公司真实资产(即剔除沉淀资产后的增值资产)的确认,不 可能等到年末决算后再进行。因此,一般均以预算编制时点的资产占用作为预算编制 基础,而在下一年度初再根据实际数进行累积性微调,这是一种通行的作法。如果在 年末编制预算的这段期间内,子公司的资产并无太大的变动,也可不作调整。   (三)资产价值确认问题。这一问题其实非常重要。首先它涉及到资产计价属性问 题,即采用历史成本还是重置成本;其次它涉及到资产的计价口径问题,即是资产总 值还是扣除折旧后的资产净值。不同的确认标准有不同的结果。从预算管理角度,必 须结合公司的具体特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确认即可。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 账面总值方法来确认资产,即不考虑折旧政策对资产计价的影响,它有利于避免净值 波动问题。(an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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