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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处理释疑

录入时间:2003-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3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 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核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接 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技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2条却规定:“在购买方已付 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 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 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 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鉴于上述规定,有人认为,《企业会计制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如果 把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结果必然是销售方对没有实现的收益,仍要垫缴流转 税;而购买方虚增存货所附的进项税额,却可以名正言顺的抵扣,且由于附加税原始 税基的先天不足,使本不公平的税负更不公平。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现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原有债权11700元,经双方协商,让渡买方部分货款(折扣10%),余 款转账收讫。假定该企业已取得买方送交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其正确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530元,财务费用1000元;贷:应收账款117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元。相应的购买企业的处理为:借:应付账 款117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元;贷:银行存款10530元,财 务费用1000元。如果由于证明单的索取,使收款和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无法同步,可 分开处理。收款时,借:银行存款10530元;贷:应收账款10 530元。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时,借:财务费用1000元;贷:应收账款117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170元。   因此,《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讲的计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指的应是不含税的 现金折扣,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误解的根源在于对现金 折扣的曲解。 (be200303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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