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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利息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反映

录入时间:2003-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3信息】 利息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与披露一直是各 国会计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就借款利息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披露问 题谈点个人看法。   1.我国关于借款利息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披露的规定。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为日常经营需要发生的一般性借款所支出的利息,本文暂定义 为一般利息支出;另一部分则是专门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可以资本化 的利息支出。我国制度及相关准则将前者列入“筹资活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 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将后者列入“筹资活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 的现金”项目中。由此可见,我国的借款利息支出不管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都作为筹 资活动现金流出项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但是,这种规定能否客观真实地反映对报表 使用者有用的信息尚有值得考虑的地方,因为资本化部分的利息支出实质上是由购建 固定资产所引起的。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关于借款利息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披露的规 定。PASB第95号公告指出:利息收入和支出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 反映。这里的“利息”是指一般性借款发生的利息。FASB认为利息支出反映在当期收 益表中,影响净利润的大小,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该尽可能地包括那些对净利润 有影响的项目,故将其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项中反映。但是这一规定因为理由不充 分而引起了争论,例如,固定资产的处置损益也在收益表中反映,并影响着净利润的 大小,但它仍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反映。   另外,现金流量是从财务学的角度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这三大部 分的,如果将利息支出归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则不符合这种分类,因为借款发生的利 息支出显然是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由此可见,这种规定的结果可能会使报表所披露的 信息发生偏差,从而有可能误导报表信息使用者。至于可资本化部分的利息支出, FASB规定该部分利息支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在现金流量表中加以披露,这比较 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合关于借款利息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披容的规定。实际支 付的利息,不论其已计入损益或是已资本化,均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揭示,不过该规定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即一般利息支出不仅可以归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也可以归入筹 资活动现金流量。另外,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导致的现金支出包 括已资本化的开支成本以及与自建固定资产相关的现金支出。这说明资本化部分的利 息支出可以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项中反映。但是这样会使各个会计主体的报表不再 具有可比性,且容易被管理者加以粉饰,从而不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笔者认为,一般利息支出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中,具体项目是“分配 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这正是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披露方式。一般利 息支出是由企业借款而引致的,借款是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发生变化的筹资活动, 相应地,为筹资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属于筹资活动范畴。若将该部分纳入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则很有可能导致现金流量表发生严重的偏差。已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中,具体项目是“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该项目具体金额可以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资本化部分的利 息支出是专门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这种利息支出从根本上说是一项投资活动, 其实质上是增加了一项资产的价值。若将其纳入筹资活动,则不能在现金流量表中反 映投资活动引起的资产价值增加。(be200303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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