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信息失真查证实务:债务重组信息失真的查证——债务重组信息失真的表现
录入时间:2003-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3信息】 第五章 债务重组信息失真的查证
财政部重新修订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新准则于2001年1月1日起
施行。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对于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
以追溯调整。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区别:
一是债务重组定义的调整。新难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
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所称的
债务重组,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原
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
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并指出债务重组定义中的“让步”,
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
还债务,让步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新准则的定义未以“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重
要前提。
二是债务人及债权人会计处理的调整,分别体现于: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
清偿某项债务的;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以不同方式
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按规定应披露的信息是
否真实,应进行追溯调整的是否认真进行处理,债务重组信息失真的查证对此将予以
核实、验证。
第一节 债务重组信息失真的表现
一、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实
(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未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
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二)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有关准备后的账面净
值。但有的企业在计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并不扣除有关准备。因此不
仅影响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实,而且也影响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的不实。
二、转让非现金资产过程中,以产品抵偿货款漏税
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作为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处理。但债务人既未收到债权人支付的增值税,也未
按产品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未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未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导致漏交增值税销项税。
三、转让非现金资产过程中的费用列支不合法
转让非现金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未作为冲减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处理,而仍按原准则将税费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并因此造成重
组债务账面不真实。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会计处理失真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
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的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
公积。
有的债务人对“减至将来应付的金额”,未进行会计处理。例如,某企业的应付
票据的账面价值20000元,其中:面值20000元,减:将来应付的金额15000元,差额
5000元。该债务人除将差额5009元借记“应付票据--面值”贷记“资本公积”外,其
余即减记至将来应付的金额15000元不作会计处理,不转入“应付账款”,这种做法
有悖于规定,使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的反映均因此失真。
五、会计处理方法发生变化但不予追溯调整
新颁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
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在采用追溯法时,应当以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
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
投资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新颁企业会计准则施行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由于会计处理方法发生变化,因而
应予追溯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并未按规定执行,并未进行追溯调整,结果
影响部分会计信息失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