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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信息失真查证实务:债务重组信息失真的查证——债务重组信息失真查证技巧(二)

录入时间:2003-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3信息】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真实、合法性的查证   (一)以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查证   1.“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 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原准则”规定:“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 额与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 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直接将该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的主要变化: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 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这一点新准则和原准则基本相同。   对以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查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原准则中“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 不足以冲减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是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 定一致的。因此,在查证中应注意企业有无违反这个规定的问题。   (2)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 税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处理;如债权人另向债务人支付增值税,则增值 税不能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处理。对此,应查明企业在执行上有无问题。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查证   1.“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 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 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2.“原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让的非现 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 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3.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的主要变化: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 入账价值,而不是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从而不必按应收债权的账面 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等的差额结转当期营业外支出。   同样,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 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 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一点与原准则有较大差别。   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查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上述1、2、3项可以看出,“新准则”与“原准则”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是不 同的,因此,应查明被查证单位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即应以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2)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占比例的计算是否正确;按对应收债权 的账面价值进行的分配是否正确;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 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查证   1.“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 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 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2.“原准则”规定:“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 认为长期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 处理。”   3.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的主要变化:   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而 不是按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从而不必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 与受让股权的公允价值等的差额结转当期营业外支出。   同样,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 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 入账价值。这一点与“原准则”也有较大差别。   对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查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上述1、2、3项可以看出,“新准则”与“原准则”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是不 同的,因此应查明被查证单位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即应以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 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2)受让的各项股权公允价值所占比例的计算是否正确;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进行的分配是否正确;确定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查证   1.“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 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 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 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2.“原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 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 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的主要变化: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 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人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 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 收债权,按新准则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对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查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从上述1、2、3项可以看出,“新准则”与“原准则”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有不同 之处,因此应查明被查证单位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即应当以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五)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查证   1.“新准则”规定:“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 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 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 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接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 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 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 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 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 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 定进行处理。”   2.“原准则”规定:“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 某项债务时,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 的账面余额,再按第13条的规定处理。”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 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 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 14条的规定处理。”   3.对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查证,其内容及方法已分别在上述四种方 式的查证中作了论述,因此这里不再重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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