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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信息失真查证实务:实收资本(股本)信息失真的查证——实收资本(股本)信息失真的表现

录入时间:2003-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3信息】 第六章 实收资本(股本)信息失真的查证   投入资本是投资人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其构成企业资本金。 企业一般在实际收到投入的资产时确认入账,企业将投资者实缴的出资称为实收资 本,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本;在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以注册资本 为限,所以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实收资本即为企业实际收到投资方的资本总额。   按照资本保全原则的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本非经重新登记不得随意变动,在特定 情况下,增减资本应按法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机构做出决定,再向原登记机关申 请变更注册资本数额。   实收资本信息失真查证,即依照法规对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合法性、正确性及 数额的真实性进行的审查验证,以保证国家各项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一节 实收资本(股本)信息失真的表现   一、投资者出资方式不合规   (一)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所占比例过高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实际工 作中,验资不实骗取注册登记的情况较多见。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在注册资本 中所占的比例也因此超过法定比例。   (二)投资者以抵押物作为投入资本,骗取企业投资收益   (三)中外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为谋取利益,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欺骗中方   二、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合规   (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合规   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有些企业投资者出资不符合规定比例,因此均应对 其进一步查证。   (二)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比例不合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 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有些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有的合营企 业名为中外合资,实为假合营,是中方独家经营,骗取合营优惠待遇。   三、投资者出资缴纳期限不合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 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 全部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经营 各方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在有关资本金业务中,有时发生投资者不如期缴纳认缴的资本金,甚至发生一再拖 缴的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国家以及其他投资者因此蒙受 损失。   四、投入资本作价不合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有的企业或投资 者却任意作价,故意高估个人和外商投资而低估国家投资;有的未按要求进行验资, 造成验资报告和验资结果不真实、不正确。   有的企业接受外商的外币投资,不按协议、合同约定的外汇汇率折算资本,故意 用高汇率折算外商投资额,从而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和国家的利益。   五、投资者投入资本入账依据不正确   (一)有些企业存在虚假投资,因此入账的投入资本不具备相应的原始凭证   例如投资者并未将投入的货币资金存入或汇入指定银行,因此不能提供进账单和 转账支票;投资者投入实物资产不实,因此不能提供发票、转移手续、评估证明和验 收手续;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不实,因此不能提供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有关专 家的鉴定及证明、土地使用证、评估证明等有效证件。   (二)投入资本入账的原始凭证不实   例如将借用的资产用来投资,常采取改名换姓两次复印的办法提供复印件证明; 再如由投资者自己到开户银行盖章提供不真实的“银行询证函”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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