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信息失真查证实务:实收资本(股本)信息失真的查证——实收资本(股本)信息失真查证法规依据
录入时间:2003-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3信息】 第二节 实收资本(股本)信息失真查证法
规依据
一、实收资本(股本)查证的有关法规
(一)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的有关规定
1.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及母公司作为出资方享有的权利及承担义务的规定
2.集团母公司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子公司产权或采取产权划转方式建立母子公司
产权关系的规定
3.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逐步进行公司制改建可采用的方式及清产核资、资产
评估等有关规定
4.集团进行公司制改建后,对其原存量国有资本金应明确具体出资者并依据确
认结果办理产权及工商登记变动手续的规定
5.国家对集团母公司、国家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注入资金的,应办理国有资本
金增加和产权变动手续的规定
6.集团因减少母公司国家资本金、国家投资比例等应办理核减资本金产权变动
登记手续的规定
(二)公司制改建转为国家股、个人股或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
7.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8.关于“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原企业国家专项拨款等财务上应如何处理”的
解答
9.关于“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其占用的国有土地财务上如何处理”的解答
10.关于“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对原经批准的职工内部集资财务上应如何处理”
的解答
(三)“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或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规定
11.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2.关于“‘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后,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的解答
13.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经批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
应办理核增国有资本金和产权变更手续的规定
14.凡享受中央级国家资本金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批复文件将“拨改贷”资金本
息余额或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
15.凡占有使用由受权出资人管理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必须
依据新明确的出资人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的规定
16.凡占有使用由受权出资人管理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或经营性基
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必须依法转为国家资本金并进行管理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有关规定
17.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应当作价问题的规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问题的规定
19.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出资
比例折算的规定
20.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解答
2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投入的外币资本有关折合问题的规定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五)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计价依据的规定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七)国有资产评估范围的规定
(八)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
(九)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注册资本限额及变更的规定
(十)合资企业有关投资比例及注册资金转让的规定
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其中有关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核算及账务
处理的主要内容:
(一)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1.一般企业实收资本有关核算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当设置“股本”科目以及有关核算的规定
(三)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有关核算的规定
(四)企业资本(或股本)除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的规定
(五)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核算的规定
(六)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有关核算的规定
(七)企业因减资而使股份发生变动应在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进行记录的规定
(八)应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或股本数额
上述法规一的具体内容见本书附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