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信息失真查证实务:长期负债信息失真的查证——长期借款信息失真的查证(一)
录入时间:2003-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2003信息】 第三章 长期负债信息失真的查证
第一节 长期借款信息失真的查证
一、长期借款信息失真的表现
(一)虚拟借款数额,多借挪用
有的企业采用虚拟借款事项、多报借款数额的手法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当取得
借款后,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另一部分或用于增加生产周转金,或
另作他用,其结果导致“在建工程”成本不实,资金成本加大。
(二)利用借款利息调节损益
有的企业,借预提长期借款利息之机,虚提、多提借款利息,虚增财务费用,调
节企业年度利润,逃缴部分所得税。
(三)支付利息挂账,隐瞒企业亏损
有的企业为隐瞒亏损,违反制度规定,借款利息不预提,发生利息支付在“预提
费用”账户借方挂账手法,形成潜在亏损。
二、长期借款信息失真查证法规依据
(一)长期借款的有关法规
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其中有关“长期借款”的核算及财务处理
的主要内容:
1.核算范围: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
项借款。
2.借入的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3.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处理:
(1)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处理;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分别七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进行处理;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有关处理;
(5)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混合重组方
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有关处理。
4.企业将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转入资本公积的处理。
5.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以及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借款
费用处理的有关规定。
6.“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四种情况。
7.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应当分别计入有关科目的具体
规定。
8.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9.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上述法规(一)的具体内容见本书附录。
三、长期借款信息失真查证程序
(一)查证目标
1.确定长期借款有关借入、偿还及计息的记录是否完整;
2.确定长期借款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长期借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充分。
(二)查证程序
1.获取或编制长期借款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和总账核
对相符。
2.了解金融机构对被查证单位的授信情况以及被查证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估情况,
了解被查证单位获得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抵押和担保情况,评估被查证单位的信
誉和融资能力。
3.对年度内增加的长期借款,应检查借款合同和授权批准,了解借款数额、借
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借款利率,并与相关会计记录相核对。
4.检查长期借款的使用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重点检查长期借款使用的合
理性。
5.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函证重大的长期借款。
6.对年度内减少的长期借款,应检查相关记录和原始凭证,核实还款数额。
7.检查期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逾期借款是否办理了延期手续,分析计算
逾期贷款的金额、比率和期限,判断被查证单位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
8.检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是否已转列为流动负债。
9.计算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在各个月份的平均余额,选取适用的利率匡算利息
支出总额,并与财务费用的相关记录核对,判断被查证单位是否高估或低估利息支出,
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10.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
11.检查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2.检查企业长期借款的抵押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企业,其价值和实现状况是
否与抵押契约中的规定相一致。
13.检查企业重大的资产租赁合同,判断被查证单位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的现象。
14.验明长期借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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