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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3信息】 为保证企业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避免对 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造成误导,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 企业定期或至少在年末,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对发生不符的要按规 定进行调整。但本文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对盘亏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规定不明晰,不利于指导实际工作中具体业务的操作。下面就此谈谈具体看法:   一、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规定的不足   1.忽略了对盘亏资产审批前的会计处理规定   《制度》的第20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盘亏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 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 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 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盘亏的固 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 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 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很明显,《制度》仅对盘亏资产审批后会计处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未 规定审批前具体的会计处理。   2.忽略了盘亏资产的会计处理中对相关减值准备的转销   《制度》在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解释中,未对盘亏资产审批前的会计处 理作详细规定,但在对“待处理财产损益”的解释中规定: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 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原材 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 科目。很明显,《制度》中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盘亏资产没有涉及相关减值准备(即 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步转销的问题。   二、关于盘亏资产会计处理的建议   1.在《制度》中增加对盘亏资产审批前会计处理的规定   在《制度》中增加对盘亏资产审批前会计处理的规定,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制 度》对盘亏资产会计处理的前后一惯性,另一方面,便于会计人员实际工作中具体业 务的操作。   2.在《制度》中增加对盘亏资产已计提相关减值准备转销的规定   例 A企业盘存产品一批,成本109000元,且该批产品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00元,原因属非正常损失;盘亏设备一台,原始价值50,000元,己提折旧10,000 元,且该设备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审批前   ①盘亏存货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9,900   存货跌价准备  1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②盘亏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39,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   (2)审批后   ①盘亏存货   借:营业外支出  9,9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9,900   ②盘亏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39,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39,500           (bd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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