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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下):财务会计报告(一)

录入时间:2003-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3信息】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本章共九条,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格式、内容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 财务会计报告。 [释义]本条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编制依据及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 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 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指出企业负责人对企 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企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总体要求。 其基本含义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1.合法性 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而言,应该 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 专门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法规,也是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的指南。 2.真实性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该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揭示经济事实,而不应该弄虚作假,勾抹粉饰。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财务会计 报告虚假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予以纠正,使财务 会计报告真实地反映。 3.完整性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成果,对应该记录的经 济事项必须记录,对符合披露条件的必须及时加以披露,不能残缺不全,更不能故意 隐瞒、遗漏。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 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释义]本条对财务报告按时间分类,并给出了定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时间划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半年度、 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会计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会计核 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跨度为一个完整的 公历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年度截止后的前6个月。季度、月度也是按照公历确定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 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 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 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 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 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释义]本条规定了财务报告内容。 一份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有的企业 可能不要求公布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分为对外财务报告和对内财务报告。对外 财务报告是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规范编制的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由于其采用的是通 用格式,因此也称为对外通用财务报告或通用财务报告,本会计制度就是企业编制、 公布对外财务报告的规范之一;对内财务报告是指企业编制的满足内部管理需要的财 务报告,例如成本报表、内部责任中心业绩考核报表等。由于内部财务报告是企业内 部使用,所以不需要制订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和遵守统一的会计规范,由企业自己决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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