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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下):会计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一)

录入时间:2003-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3信息】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节(自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共三条,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类型与相应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 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 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销售退回; (三)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会议,或者类似机构制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 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调整事项的性质,并例举了三种常见的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的性质 调整事项具有两个性质:(1)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或存在,在资产负债表 日后才得到证实的事项;(2)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 需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事项,这体现了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性原则。因此, 判断一个事项是否是调整事项,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该事项是否在资产负债 表日已经存在或发生;(2)该事项是否重要?即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有无重大影响。 □常见调整事项的进一步说明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这一事项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当天,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 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最好的估计 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但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 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 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 [例12] 甲企业应收乙企业账款500000元,按合同约定应在2000年 11月10日前偿还。在2000年12月31日结账时甲企业尚未收到这笔应收账 款,并已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近期内难以偿还债务,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 2%的坏账准备。2001年2月10日,在甲企业报出财务报告之前收到乙企业通 知,乙企业已申请破产,无法偿付部分欠款。 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于2000年12月31日结账时已经知道乙企业财务 状况不佳,即在200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的事实已 经存在,但未得到乙企业申请破产的确切证据。2001年2月10日甲企业正式收 到乙企业通知,得知乙企业已申请破产,并且无法偿付部分货款,即2001年2月 10日对2000年12月31日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根据2000年 12月31日存在情况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应收乙企业账款中已有部分成为坏 账,估计最多能收回40%,即60%已成为坏账。据此应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 字进行调整。 (二)销售退回 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物 资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 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为已经 销售,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 的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经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 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益等项目的数字。 (三)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资 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 需要支付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如果对资产负债表日作的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会计 报表进行调整。 [例13] A企业与B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中订明,A企业应于2000年8月2 日提供B企业一批商品,由于A企业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B企业发生经济 损失,B企业于年10月提出起诉,要求A企业赔偿违约经济损失500000元。由 于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并未作出最终判决,A企业于2000年12月31日根据 当时的资料判断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为200000元,并按此估计金额计入 了损益。但在2001年3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经一审判决,A企业需赔偿B企 业经济损失450000元,A企业和B企业均接受此判决,不再上诉。 这一事项表明,这一赔偿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存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了最终的结果,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了进一 步证据,这一新的证据表明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估计需要调整的,且影响金额重大, 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因此应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 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下同) 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制订的财 务报告所属期间的利润分配方案。通常情况下,企业在12月31日结账,需要结转 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成本,计算利润,董事会根据确定的利润提出利润分配方 案。企业12月31日结账并计算出利润,需要一定的时间,待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 方案已到下一年度。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对企 业12月31日存在的利润所作的分配,而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 东大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董事会 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如 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括股票股利,则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披露,不能作为调整事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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