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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下):利润及利润分配(三)

录入时间:2003-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3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 利润。 [释义] 本条规定企业的利润计算期。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应定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 大、中型企业和股份公司而言,一般应每月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了解企业的财 务状况,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 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 项目的年初数。 [释义] 本条规定了企业对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报告的时间和方法。 本条参见第十章会计调整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由于企业 在12月31日结账并计算出利润,需要一定的时间,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在资产 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公布日前制订、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由于利润分配方案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将其列 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如果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关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 票股利,则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 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 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 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 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 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释义] 本条规定了可供分配的利润和利润在向投资者分配前根据法律或企业 权力机关的决定指定可供分配利润用途。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 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当提取的法定 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一般按照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5%-10%提取,用于 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 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 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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