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上):收入——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四)
录入时间:2003-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2003信息】 第八十九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
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
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
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
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
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释义] 本条对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时收入确认做出了
规定。当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时,企业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收入,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
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
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例12] 某企业于1998年11月受托为甲公司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
个月,11月1日开学。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甲公司应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600
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培训期中间即1999年2月
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每期支付出20000元。甲公司已在11月
1日预付第一笔款项。
1998年12月31日,该企业得知甲公司当年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
两次的培训费是否能收到,没有把握。因此,该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培训成本300
00元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即20000元)确认为收入,并将发生的30000
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998年11月1日收到甲公司预付的培训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
实际发生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0
1998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3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第九十条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
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释义] 本条对劳务收入金额的确定做出了规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
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现金折扣的处理与商品销售时的现金折扣
处理相类似,在实际发生时作当期费用处理。
第九十一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释义] 本条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所产生的收入的确认做出了规定。让渡资产使用
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是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金而
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等;使用费收入是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
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等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确认:
1.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均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
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存、贷
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
方法计算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企业才能进行确认。
□利息收入的计量及账务处理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
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
收入”等科目。
[例13] 某银行于1998年10月1日向某企业贷款1000000元,贷
款期1年,年利率为6%。假定该银行按季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则应在每季终了按该
笔存款的本金、已存期限和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1998年10月1日贷出款项时:
借:中长期贷款 1000000
贷:活期存款 1000000
每季末应确认利息收入=1000000×6%/12×3=15000(元)
借:应收利息 15000
贷:利息收入 15000
1999年10月1日到期收回贷款时:
借:活期存款 1060000
贷:中长期贷款 1000000
应收利息 60000
□使用费收入的计量及账务处理
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
额,例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回的,例如
合同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
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
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
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
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分期确认收入。使用费收入在确认
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
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例14] A企业向B企业转让某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期为5年,每年收取使
用费为60000元。A企业每年应确认收入6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
[例15] A企业向B企业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合同规定B企业每年年末
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A企业使用费,使用期10年。假定第一年B企业销售收
入1000000元,第二年销售收入1500000元,这两年的使用费按期支付。
则A企业应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第一年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000000×10%=1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第二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1500000×10%=15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