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上):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一)
录入时间:2003-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2003信息】 第二节 建造合同收入
本节共七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八条),针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
规定。
第九十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
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
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释义] 本条规定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建造合同的定义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
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
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
两类: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船舶
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
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如承建一个发电厂,
该项目由锅炉房、发电室、冷却塔等几个单项工程构成,只有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投
入使用时,发电厂才能正常运转和发电。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
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
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
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
合同。
□建造合同的分类
按照合同价款确定方法的不同,建造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固定造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
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办
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10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
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80公里的
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该项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
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
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
际成本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1%计取。该项合同即是成本
加成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段地铁,
合同规定以建造该地段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另加8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
也为成本加成合同。
第九十三条
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
的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
加的收入,应当在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并且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
以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
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企业只有在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
索赔(根据谈判情况判断),并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将
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
款项。企业应当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
过既定的标准,并且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将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
认。
[释义]本条规定了建造工程合同的收入所包括的内容。建造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
内容:(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
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
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
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
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
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座图书馆,合同
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第二年,客户改变部分设计,要求建造承包商将原设计中采用
的木门窗改为采用铝合金门窗,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50万元。这一事项就是合同变
更的例子。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客户能够认
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5000万元。变更收入50万元,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在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50万元确
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50=5050(万元)。
假如客户承认因变更而增加收入,但双方只达成增加金额为20万元,则只能将20
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20=502
0(万元)。
□索赔款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
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
份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水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1995
年3月至1998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1997年8月交付建
造承包商进行安装。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1998年1月才将发电机交付
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这一
事项即为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根据谈判情况,
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
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索赔款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8000万元。根据双方谈判情况,
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索赔款100万元,符合上述两
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于1998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
收入的组成部分。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100=810
0(万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10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仍为8000万元。假如客户同意这项索赔,但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5
0万元,建造承包商只能将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1
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50=8050(万元)。
□奖励款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
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
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5年12月20日至1997年12月
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1997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
要求,有望提前3个月竣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这
一事项即为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
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9000万元。前竣工奖100万元,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应于1997年将因奖励款而形成的收入100万元
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7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9000+10
0=9100(万元)。假定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1997年9月基本完工,但是
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在这种情况下,
建造承包商不能确认奖励款。 (4)